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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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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什么1、罚金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二、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如下: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执行;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1、限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罚金;2、限定期限内分期缴纳罚金;3、期限届满后强制缴纳罚金;4、对于不能缴纳完毕的罚金,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时,随时缴纳罚金;5、对于有正当理由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缴纳、减少缴纳或是免除缴纳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金属于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3种观点: 一、适用种类:1、选处罚金根据具体案情,适用罚金。如故意毁坏财物罪。2、只处罚金只能处以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如单位犯罪。3、并处罚金主刑附加罚金同时适用。如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罚金数额的确定我国1997年《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认为决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时,要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具体包括:1、比例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2、倍数制。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比例兼倍数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各种犯罪均规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4、特定数额制。即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1997年《刑法》第173条对变造货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5、抽象罚金制。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如刑法对犯罪的单位都是只抽象的规定判处罚金。此外,也有对个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三、罚金的缴纳方法1、一次或分期缴纳。一次缴纳是惯例,分期缴纳是例外。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金,是人民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刑法分则对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四种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处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3种观点: 一、适用种类:1、选处罚金根据具体案情,适用罚金。如故意毁坏财物罪。2、只处罚金只能处以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如单位犯罪。3、并处罚金主刑附加罚金同时适用。如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罚金数额的确定我国1997年《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认为决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时,要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具体包括:1、比例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2、倍数制。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比例兼倍数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各种犯罪均规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4、特定数额制。即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1997年《刑法》第173条对变造货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5、抽象罚金制。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如刑法对犯罪的单位都是只抽象的规定判处罚金。此外,也有对个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三、罚金的缴纳方法1、一次或分期缴纳。一次缴纳是惯例,分期缴纳是例外。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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