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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持续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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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非法买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都会受到刑事追究。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根据数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具体的刑罚将根据案情来决定。法律分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买构成犯罪的,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减刑多少年要依据案情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因此,如果当事人触犯了妨害银行卡管理罪,那么是直接承担刑事责任的,就算是最轻,也是对当事人单处罚金,而这个罚金的数额都是在1万元以上的,但是他不可能直接就是1万元和有可能是在1万~10万元这个区间,具体也要看当事人它的数量是多少,还有它的情节如果相对比较严重,那么是直接要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非法买构成犯罪时,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情节,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罚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违法行为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处罚。对于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处罚。因此,对于违法买的行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第2种观点: 非法买构成犯罪的,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减刑多些年要依据案情而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几千张银行卡的,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码洞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盯察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凯模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种观点: 银行卡买卖判刑年限根据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判定,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为防止倒,采取破获犯罪案件、整治钓鱼网站、检查账户信息保护、检查POS机具安全性、关停非法买卖网站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银行卡是不可倒卖的资金载体,一旦犯罪行为被认定,将受到刑罚和罚金的处罚。呼吁公众不要利用银行卡谋取不法利益。法律分析一、不法分子进行银行卡买卖判刑多少年?不法分子进行银行卡买卖判刑年限的规定是:法律对具体年限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根据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判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防止倒的措施有哪些针对当前不法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的渠道,专项行动将采取以下6个方面的行动:第一,破获一批非法买信息的犯罪案件,加大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非法买信息的犯罪分子。第二,集中整治用于非法采集银行卡信息的钓鱼网站、恶意程序(APP),对拒不整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相关电信经营许可或注销网站备案。第三,检查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账户信息保护内控管理措施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性,排查存放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互联网站和重点行业、单位和企业的信息保护制度和系统的风险漏洞。第四,组织开展对银行和支付机构布放的POS机具的安全性和标准符合性检查,严肃查处特约商户使用非法改装POS机具的行为,整治网上从事POS改装的商家和网站。第五,依法关停一批发布银行卡信息非法买卖交易的网站和网络账号,清理网上非法买信息的有害信息。第六,加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银行卡的宣传教育,实现银行卡风险宣传教育的常态化和持续化。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形成对不法分子非法买信息的强大威慑力,有效防范各单位存储的银行卡信息泄露,增强社会公众银行卡信息安全保护和网络安全意识,切实保护银行卡持卡人合法权益。银行卡是当今社会上最主流的资金流转载体之一,每张银行卡都有属于持卡人独一无二的信息,是不可以被倒卖转卖的。一旦被认定罪行,将会视情节轻重进行判决,情节恶劣者最高会被判处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呼吁大家不要银行卡用来谋取利益,这是一种犯罪行为。结语银行卡买卖涉及法律,根据《刑法》规定,具体判刑年限需根据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确定。为防止银行卡倒卖,应采取多项措施,如打击非法买卖行为、整治钓鱼网站和恶意程序、加强账户信息保护、检查POS机具安全性、关闭非法买卖交易网站、加强公众教育等。银行卡是重要资金载体,不得倒卖。违法者将面临刑罚和罚金,呼吁大家不要以此谋取利益,共同保护银行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现予公告。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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