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子合同纠纷可以受理。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电子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人民依法受理电子合同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由有资质的电子合同服务商出具证明,如:电子数据存证函,通常来说,现在的电子合同服务商都能够给出相应的证明,其原理在于将当事人签署的电子合同做了存证(采用哈希算法将合同文件生成一串不可逆的随机码,之后假若合同有任何变动,都无法再生成一样的随机码)。当纠纷发生、受理起诉之后,当事人就可以找电子合同服务商出具相应的证明提交给。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存证函是免费申请的,不需要当事人承担额外的费用。,(二)证据的直接推送(包含仲裁、、调解中心等机构),有不少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和一些地方仲裁委、调解中心、机构达成了合作关系。因此,当事人是可以直接将电子合同推送过去,而不再需要额外的补充证据,这种形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电子民法典律效力方面的风险。,(三)电子合同服务商人员出庭作证,如有需要,也可以寻求由电子合同服务商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由从业人员庭上说明平台合法性、存证客观性、操作专业性、综合证明这个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的可信、可靠。,(四)其他补充证据,增强电子合同的证明力,许多合同是实践型合同,即合同的生效不是签署完成的当下,而是在款项往来实际发生后。所以,在提交司法机关时,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一些补充材料,比如银行的交易转账记录、双方沟通的过程记录(录音和录像等),这些东西也可以非常显著地增强法律效力。,(五)在电子合同服务商平台上申请司法鉴定及公证,大部分电子合同服务商会有合作的公证处或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有需要,电子合同服务商可以将电子合同发送至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处理,出具鉴定意见书和公证文书,此举能够比较好地提升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最后,电子章的安全性能是可以相信的,国家为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每个电子章都有经过机关的认证系统,如果电子合同出现问题,可以向机关查证,这样更加快速的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一)保密原则,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必须严格保守合同内容信息,不得查看、披露或公开电子合同的内容;未经缔约人准许,不得公开和向第三人披露其身份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隔离原则,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不得同时提供电子订约系统服务。,(三)安全原则,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规定,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一)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作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应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3种观点: 电子合同纠纷可以受理。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电子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人民依法受理电子合同纠纷。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向管辖提起诉讼等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二、租赁纠纷属于什么纠纷首先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民事纠纷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而租赁合同纠纷则属于民事纠纷中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另外,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间就租赁的标的物发生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双方当事人间的租赁合同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其次民事案件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对案件做分类,所以根据合同双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来判断也属于民事案件。三、储蓄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在审理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首先遵循相关法律关于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对合同订立、履行以及责任分担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其次是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关于存款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中,还应当依照国家关于电子银行方面的管理规定以及电子签名、电子证书等方面的规定处理。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合同解除纠纷中,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形式,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如何适当利用电子证据需要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方面,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在电子证据的使用中还需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保护隐私、防范泄露等。因此,在合同解除纠纷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保存和使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三条 电子数据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电子数据文件应当具有与其内容相符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标识。第十六条 在商务活动中出现的经营行为、经营活动的凭证,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被收集个人同意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合法、正当、必要的范围。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删改、毁损电子数据;不得制作、销售、传播用于窃取、删改、毁损电子数据的专门工具或者程序;不得电信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非法广告等违法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依法收集、保存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使用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证明合同已解除,需要提供以下几种证据:1. 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权利;2. 双方书面协议;3. 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4. 违约行为证据。这些证据必须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合同已经解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解除的方式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非因自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 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 合同的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3种观点: (一)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原订合同即失去效力。其中,属于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完成之时,亦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时。(二)合同变更后,其效力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也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当然,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有溯及力,我国尚有不同意见。但我们认为,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因为,合同解除是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为对象的。合同未成立则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若承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实际上也就承认被解除的合同自始未成立。这是自相矛盾的。(三)合同变更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合同变更解除后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约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一、证据的三性: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二、解除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一)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二)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三)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4、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的解除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那么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下,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只有在法定或者是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时可遵循的通用流程规范,以利于提高通过此种方式订立的合同的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等不适用本规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解释。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许多文件。3.术语和定义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标准推荐订约双方采用电子签名并使用符合本标准的订约方式订立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等不适用本规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解释。
第2种观点: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经可靠的数字签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要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电子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3种观点: 【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 我国《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 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按照法理学的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因此,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等。 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由于我国上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 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对此,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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