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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涉外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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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外诉讼中的离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不回中国。离婚案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不必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者同意离婚的,还应当出具公证后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外一方,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2、国内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3、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4、进行诉讼法调解、审理、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外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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