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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完成后,出现低估等情况,该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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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买卖车辆时,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车辆价格,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参考以下法律规定来评估价格:1.《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状况等项应当明确;(二)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2.《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车商应当在销售前对每辆待售车辆进行检测和诊断,将所检测和诊断结果与具体车辆的情况告知消费者。”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知道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品质、性能、用途、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价格、质量等其他与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重要信息。”以上法律规定都要求在买卖车辆时,要明确车辆的种类、数量、质量、状况等,双方应当公开真实的车辆信息,并且进行必要的车辆检测和诊断,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2.《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双方需要就价格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法律并没有规定车辆买卖的具体价格标准,但是法律规定了双方在交易中应遵守的义务和责任。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二十: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价格,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协商确定。2.《民法典》第十一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3.《消费者权益保》第九条: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在确定合理价格时,车辆的品牌、型号、车况、行驶里程、年限等因素都会影响价格,双方应该认真评估车况并协商确定价格,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认车辆价格是否合理。但是,消费者有权利通过多种途径来了解当前市场上同款车型的价格,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车辆状况、车辆里程、车辆年份等因素来确定车辆价格是否合理。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二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2.《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实行虚高价格或者虚低价格欺诈消费者。3.《机动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销售机动车的经营者应当公示机动车销售价格,不得实行虚高价格或者虚低价格欺诈消费者。总之,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当谨慎对待,通过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和对车辆情况的了解,确定价格是否合理,避免受到不公平交易的侵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提出,人民会视情况作出是否准许重新评估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一、评估报告不合理应该怎么处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二、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吗可以要求重新评估的。征收评估: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以申请评估复评估,复评估后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专家委员会需要自己承担费用。三、评估报告的评估原则是什么1、供需原则:商品的价格由该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点来决定。供小于求时,则价格上升,否则下降。房地产的价格由类是房地产的供求状况决定。2、替代原则:在同一市场上效用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价格趋于一致。3、最有效使用原则:以最佳使用所能带来的收益评估房地产的价格。4、贡献原则:它是收益法和剩余法的基础5、合法原则:房地产评估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测算房地产的纯收益时,不能以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收益为测算基础。6、估价时点的原则:估价时点又称:估价基准日、估价期日、估价时间,是一个具体的日期,通常年、月、日表示,估价额是该日期的价格。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房地产价格有很强的时间性,它是某一时点的价格,不同的时点,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也就是说,估价实际上只是求取某一时点上的价格,所以估价一宗房地产的价格时,必须假定市场情况停止在估价时点上,同时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状况通常也是以其在该时点的状况为准。

第3种观点: 问:我是一个私营业主,因欠银行的借款被起诉到。查封了我一套机器设备,在执行中,评估机构根据的委托作出了比市场价格低很多的评估,我觉得该评估结果可能有问题,想申请重新评估。请问,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吗?答: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根据上述规定,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提出,人民会视情况作出是否准许重新评估的决定。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俗话说:“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主要是指债权人打官司虽然取得了胜诉,但债权却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类似的个案,固然有一部分是债务人没有财产执行引起的,也有一部分是由于债权人缺乏风险意识,没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给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或者被其他债权人抢先取得受偿造成的。笔者认为,企业清理债权时一定要重视诉讼保全,债务人有财产的一定要做好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对债务人财产或与案件有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注意几点:(一)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债务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股票证券、股权股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案外人的财产不得保全;(二)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将解除保全措施;(四)申请保全银行存款、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期限一次不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一次不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一次不超过2年,保全期限届满前应当向办理手续,才能相应延长。财产保全有着极大作用,它不但可以固定债务人的财产,为日后执行提供物质基础,可节省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诉讼保全的财物中直接、优先受偿(除了采取破产、参与分配程序的以外)。此外,诉讼保全还可以造成债务人心理压力,使债权人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诉讼保全对于企业有效清理、实现债权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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