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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再次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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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 商品房 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接下来由 网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 定金 、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卷款跑了,导致楼盘烂尾,苦的是掏光血汗钱或者毕生积蓄的 买房 人。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版监管办法和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 济南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买房人支付的所有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 贷款 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都应当存入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监管账户内,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预售款实行全程监管,从取得预售证开始,到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为止。 省版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 网签 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占预售许可的30%。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按照需要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核算,放开对应的网签面积;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才会将预售许可面积全部放开。 开发商出现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对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监管办法或三方监管协议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网签,并受到相应的 行政处罚 。 按照济南监管办法,开发商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提供虚明材料申请降低重点监管额度,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商骗取降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也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比之下,省版监管办法的处罚更细更明确。 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商还能不能动账户里的钱?如果能用,需要什么条件,按什么标准?省、市监管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第2种观点: 为规范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物价局《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制定本规则。1、组织领导调整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扎口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综合处负责法规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同志担任信息公开联络员。2、规范程序(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信息生成、变更、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定调价文件应当在正式实施前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简化程序,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1)通过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等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受理、统一回复。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应当仔细审查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对于申请公开项目较多,拆分过细,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调整申请告知书》;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重复申请信息公开告知书》。2)对于内容明确,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申请,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明确专人及时登记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根据相关部门办理情况,按照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主动公开信息告知书》;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信息,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非本局信息告知书》;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信息”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不属于信息告知书》;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告知书》;申请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非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函》,征求相关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4)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根据第三方回复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告知书》。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向申请人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制发《扬州市物价局公开第三方权利人信息告知书》。5)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3、文书格式按照江苏省物价局《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制定《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对部分内容或格式作适当调整,但基本格式应保持不变。示范文本未尽文书,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近似格式文书使用。扬州市为了更好的为当地公民谋福利,制定了扬州市的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也可以知道,对于任何的公民,实时的关注扬州市公示的内容,是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若是发现应该公开但是并未公开的信息,此时也可以提出公开的请求。一、扬州市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扬州市信息公开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17日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3种观点: 为规范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物价局《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制定本规则。1、组织领导调整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扎口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综合处负责法规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同志担任信息公开联络员。2、规范程序(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信息生成、变更、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定调价文件应当在正式实施前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简化程序,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1)通过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等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受理、统一回复。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应当仔细审查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对于申请公开项目较多,拆分过细,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调整申请告知书》;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重复申请信息公开告知书》。2)对于内容明确,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申请,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明确专人及时登记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根据相关部门办理情况,按照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主动公开信息告知书》;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信息,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非本局信息告知书》;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信息”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不属于信息告知书》;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告知书》;申请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非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函》,征求相关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4)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根据第三方回复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告知书》。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向申请人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制发《扬州市物价局公开第三方权利人信息告知书》。5)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3、文书格式按照江苏省物价局《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制定《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对部分内容或格式作适当调整,但基本格式应保持不变。示范文本未尽文书,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近似格式文书使用。扬州市为了更好的为当地公民谋福利,制定了扬州市的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也可以知道,对于任何的公民,实时的关注扬州市公示的内容,是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若是发现应该公开但是并未公开的信息,此时也可以提出公开的请求。一、扬州市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扬州市信息公开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17日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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