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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车险不计免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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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计免赔通常指的是车辆保险中的不计免赔险:是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计免赔险是指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五)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险的不计免赔包括以下情况: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法律依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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