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GeneralAssemblyoftheUnitedNations--UNGA)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2、联合全理事会 联合全理事会(SecurityCouncil--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维护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联合国的其他主要机构只有对会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而安理会则有权提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在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下,会员国必须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被称为联合全理事会决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简称经社理事会)在推动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及发展方面对大会进行协助。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国,由大会选出,任期三年。同样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来自经社理事会中中等或较小的成员国。理事会每年7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地点在纽约或是日内瓦。会监视成员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务并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而工作。该理事会要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托管理事会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Council--TC)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适用于国际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的前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和战后割离自敌国的土地。1994年,最后一个托管国——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战略托管地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的部分岛屿,至此,世界上所有托管地区都已获得或自治,托管理事会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规则,在情况需要时还将履行其职责。5、国际 国际(ICJ)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起来,并在1946年作为常设国际的继承者开始运行。国际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由大会任命,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6、联合国秘书处 秘书处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等。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三章 第七条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主要机关)。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2.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3.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是各个国家都适用的一些原则,但是并不是联合国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权利主要包括:维持世界各地和平;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帮助各国共同努力,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战胜饥饿、疾病和扫除文盲,并鼓励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成为协调各国行动,实现上述目标的中心。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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