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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继往病史”拒赔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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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形式,其赔偿标准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必须合法、合理。若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继往病史的范围,则非常规治疗疗程也属于“继往病史”,可能被保险公司作为拒赔理由。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在核定保险标的价值、保险费率、承保范围及赔偿等方面,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依据本法规定拒绝承保或者理赔。4.《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如何避免因“继往病史”被拒赔?1.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对“继往病史”的定义和范围。2.如已患有疾病或进行过非常规治疗,应如实在投保时进行申报,避免在理赔时产生争议。3.如因疾病需要进行非常规治疗,应在治疗前咨询保险公司是否承认此种治疗方式,如不承认则应考虑其他治疗方式或购买包含此种治疗方式的保险产品。4.在理赔时,如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法、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2种观点: 一、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什么1、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既往病史与本次出险有直接关系的话,保险公司就会直接拒赔,针对健康险、疾病险及人寿险这类与投保者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很有关系的险种,需要提交体检报告。这种情况在保险公司成为体检附加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保险赔偿过程中,若被保险人存在病史或患有某些疾病,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进行法律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疾病情况、健康状况和其他重要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信原则的,承担违约责任。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不得无故拖延理赔,不得拒绝承担不应当免除的保险责任。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结论: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病史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拖延理赔,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存在合法性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维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往病史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已经存在的疾病或意外情况。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与继往病史相关的医疗费用或赔偿金。对于继往病史拒赔,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注明相关条款,并根据该条款进行拒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条款。2.《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自愿订立,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特定情况或者特定原因作出免责条款的,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隐瞒病史等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继往病史的相关医疗费用或赔偿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常常会以“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情况是否存在误判呢?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就存在误判的可能。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得拒绝无正当理由的合法请求,不得以违反诚信原则等不合理的方式抗拒履行保险合同义务。3、《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不能违反诚信原则。如果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却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或者违反了诚信原则,就存在误判的可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但在理赔时有时会出现拒赔情况。其中,拒赔理由中的“继往病史”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病史,这些疾病或病史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可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已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其他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拒绝通知书。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人不能确认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以及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的责任。综上所述,投保人在投保前应如实告知已知的疾病或病史等重要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这是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应该认真审查保险合同,了解其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同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理赔需要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而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如“继往病史”等。此时,可以通过特殊条款来解决。特殊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在重疾险合同中针对某些状况添加的保险条款。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保险公司统一的格式。保险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范围和保险责任,不得以模糊、含糊或者不合理的方式规定免除或者赔付保险金的情形。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协商约定特别约定条款,对其他条款的约定作出修改、补充或者剔除。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存在“继往病史”等情况,可以尝试与保险公司协商添加特殊条款,达成双方一致意见后,在重疾险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以便在理赔时得到更好的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在理赔时往往会考虑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情况并且该病史与本次理赔无关,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其后发生的与该病史无关的疾病或损伤,保险人不应以被保险人曾经患有该病史为由拒绝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有重大瑕疵而违反诚信原则未予以告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与本次理赔无关,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处理重疾险理赔时,可能会使用“继往病史”作为拒赔理由。然而,这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会采取的拒赔方式。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对于“继往病史”的定义和,以及如何避免因此而被拒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和保险人认为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五十: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有以下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保险金给付事宜。2.《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九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2种观点: 一、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什么1、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既往病史与本次出险有直接关系的话,保险公司就会直接拒赔,针对健康险、疾病险及人寿险这类与投保者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很有关系的险种,需要提交体检报告。这种情况在保险公司成为体检附加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重疾险的理赔中,保险公司通常会考虑申请人的“继往病史”,而“继往病史”是否包含治愈后的遗留后遗症是需要仔细分析的。如果某项疾病已经治愈且没有再次复发,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的。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治愈后仍然存在遗留后遗症,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将其视为“继往病史”,从而拒绝赔偿。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保险人拒不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低于保险标的价值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2.《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不得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被保险人解释不清。”因此,申请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同时,如果已经治愈的疾病没有遗留后遗症,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但是,如果治愈后有遗留后遗症,被保险人需要特别留意保险合同中有关“继往病史”的规定,以避免因此被拒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被保险人存在“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所谓“继往病史”,即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前存在某种疾病或伤残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被保险人的疾病或伤残情况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拒绝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因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或者保险事件发生后应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原因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存在“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疾病或伤残情况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重疾险被拒赔,原因是继往病史,是否有上诉的机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保险公司在拒赔时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险合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是法律上的约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对人民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综上所述,如果重疾险被拒赔,原因是继往病史,是否有上诉的机会,应当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公司告知您因为继往病史而拒绝理赔,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应对:1.查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应当有关于继往病史的条款,您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赔偿条件。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因继往病史而被拒赔,您需要承认自己的病史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风险,如果没有规定,则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2.提出申诉如果您认为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不公平的,您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符合赔偿条件。同时,您还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赔偿条件,但保险公司仍然拒绝理赔,您可以寻求律师帮助,向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依据投保人的有关情况,对所负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明确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十一条:单位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由单位承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不能以“继往病史”为理由拒绝赔付重疾险。因为该理由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也与法律规定不符。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七十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告知或者虚假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金责任,除非保险标的与缺乏告知或者虚假告知有关,或者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2.《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的答复,或者说明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和文件。”3.《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保险人自保险费收取之日起,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以“继往病史”为理由拒绝赔付重疾险,这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符合。因此,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准确的健康状况信息,同时也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特定的保险,其赔付标准和理赔条件由具体保险合同来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继往病史”可以作为拒赔理由,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保险公司不能轻易拒赔,应该以疾病的新发情况为准。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2.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损害,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如已经治愈的疾病重复发作,应当认定为新的医疗事故。”如何避免被拒赔?1. 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拒赔条款,避免发生纠纷。2. 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和现有疾病情况,尽可能避免被保险公司认定为隐瞒病史而拒赔。3. 如果发生疾病复发,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医疗证明,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处理理赔申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支付重疾险的赔偿金,需具有合法事由,并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证明。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但如果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不周导致赔偿不当,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3.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该未履行义务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或者保险人已知其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仍订立合同的,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4.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未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不周,致使赔款不当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病史情况,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查和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病史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但如果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不周导致赔偿不当,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其中会关注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相关疾病的信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明确告知相关疾病情况,并且经过保险公司确认后继续购买保险,则保险公司无权以“继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 第三十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2、《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和要求未能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未能如实告知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因此,为避免因“继往病史”而被拒赔重疾险,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相关疾病情况,并经过保险公司确认后继续购买保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在理赔时往往会考虑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情况并且该病史与本次理赔无关,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其后发生的与该病史无关的疾病或损伤,保险人不应以被保险人曾经患有该病史为由拒绝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有重大瑕疵而违反诚信原则未予以告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与本次理赔无关,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属于保险合同,理赔受到保险法的约束。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定,以避免因未知条款而拒赔。同时,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个人的身体状况,避免隐瞒病史或家庭病史等信息。此外,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若因为疾病而需要治疗,应当先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保险合同义务。2.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告知被保险人有关保险事项,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3.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4. 《保险法》第六十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因被保险的风险事件需要保险金给付的,应当通知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或者风险事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进行医疗检查和鉴定。5.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接受体检或者提交体检证明,但应当事先告知被保险人。6.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个人身体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7. 《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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