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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病史拒赔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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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形式,其赔偿标准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必须合法、合理。若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继往病史的范围,则非常规治疗疗程也属于“继往病史”,可能被保险公司作为拒赔理由。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在核定保险标的价值、保险费率、承保范围及赔偿等方面,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依据本法规定拒绝承保或者理赔。4.《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如何避免因“继往病史”被拒赔?1.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对“继往病史”的定义和范围。2.如已患有疾病或进行过非常规治疗,应如实在投保时进行申报,避免在理赔时产生争议。3.如因疾病需要进行非常规治疗,应在治疗前咨询保险公司是否承认此种治疗方式,如不承认则应考虑其他治疗方式或购买包含此种治疗方式的保险产品。4.在理赔时,如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法、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2种观点: 一、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什么1、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既往病史与本次出险有直接关系的话,保险公司就会直接拒赔,针对健康险、疾病险及人寿险这类与投保者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很有关系的险种,需要提交体检报告。这种情况在保险公司成为体检附加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保险赔偿过程中,若被保险人存在病史或患有某些疾病,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进行法律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疾病情况、健康状况和其他重要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信原则的,承担违约责任。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不得无故拖延理赔,不得拒绝承担不应当免除的保险责任。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结论: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病史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拖延理赔,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存在合法性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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