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办案人员回避的条件及情形。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特定关系,或者本人与其他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违反相关规定,如徇私舞弊等行为,也应回避。回避申请可基于一般理由或特殊理由,如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回避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法律分析首先,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特定关系时,应当回避。例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或者本人与其他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时,都应回避。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时,也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由于他们可能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因此应予回避。一、申请回避的条件是什么?一般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特殊理由: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二、申请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结语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特定关系时,应当回避。此外,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时,也应当回避。申请回避的条件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申请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二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回避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回避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回避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法律规定来讲,当然可以,一是要看符合不符合申请回避规定条件,二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等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有关规定: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同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亦可要求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案指回避制度是指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办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办案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办理的制度。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二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3种观点: 一、回避的事由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回避事由,具体如下: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最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二、回避的申请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则是办案人员存在回避的情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则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回避事由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同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亦可要求回避。尽管法律规定申请回避可口头申请,但实务中书面申请更能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三、回避的决定在办案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后,是否回避的决定将根据不同人员所属单位、所担任职位而有所不同。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而对于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处需注意,是有检委会而非检察长决定。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则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在讨论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院长不得参加。另外,关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则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从上述规定可总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而机关负责人、检察长以及院长的回避则须由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申请回避被驳回的救济《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适用的解释》均规定了申请回避被驳回时的救济途径。在收到回避申请后,机关应在两日内,或经负责人批准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批准人。若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其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在五日内答复申请人。而对于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同样可以在五日内提出复议,此时检察机关应在三日内答复。而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被驳回后,实务中多为当庭申请复议,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一、机关回避由谁决定1、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机关负责人决定。2、法律依据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二、回避种类有哪些1、自行回避:是指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2、责令回避:是指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3、申请回避:是指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2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决定。(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3种观点: 司法机关应审慎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同时,对于对机关负责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机关应及时将申请移送同级人民。法律分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条件的规定和程序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如果司法机关决定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时,申请人可以重申过去提出的理由,也可以增加新的理由。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移送同级人民。拓展延伸机关回避申请:确保及时处理,维护公正与公信力机关回避申请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机关公信力的重要程序。在收到回避申请后,机关应当迅速、准确地处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公众的信任。及时处理回避申请有助于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和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同时,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慎研判,确保回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在确保回避申请及时处理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维护公正与公信力,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结语机关回避申请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机关公信力的重要程序。及时处理回避申请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公众的信任。机关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审慎研判,确保回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在回避申请及时处理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维护公正与公信力,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移送同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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