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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产生方式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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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董事的产生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委派,一种就是选任的方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执⾏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董事不能履⾏或者不履⾏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董事的产生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委派,一种就是选任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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