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机关公文按来源可划分为()多选。?

机关公文按来源可划分为()多选。?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文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高效、精简的原则法律依据:《党政公文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二)决定。(三)命令(令)(四)公报。(五)公告。(六)通告。(七)意见。(八)通知。(九)通报。(十)报告。(十一)请示。(十二)批复。(十三)议案。(十四)函。(十五)纪要法律依据:《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文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高效、精简的原则法律依据:《党政公文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文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高效、精简的原则法律依据:《党政公文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公文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高效、精简的原则【法律依据】:《党政公文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说明理由,对其中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领导同志报告。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凡不按上述要求呈报的公文,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说明理由,对其中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领导同志报告。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凡不按上述要求呈报的公文,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三、各部门需要请示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将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定期向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并向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1种观点: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分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按照行文流向,可以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上行文:请示、报告、意见。平行文:函、通知、纪要、议案、意见。其中,意见是重复使用。下行文: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批复、决议、公报、意见、通知、纪要。其中,意见、通知、纪要也是重复使用。从内容上看,通知可以分为指令性和告知性这两种。通知作平行文使用时,只能是告知性;作下行文使用时,指令性、告知性都可以。纪要分为交流性和决策性这两种。纪要作平行文使用时,一般是交流性;作下行文使用时,更多是决策性。此外,议案为行政机关专用的一种文种,党的机关不使用。起草公文,必须准确地把握公文文种。为此,可以先“三定”:一是认定关系,看收文方是发文方的上级、平级还是下级。二是选定文种,收文方如果是上级,就在上行文中选择文种;如果是平级(双方不相隶属),就在平行文中选择文种;收文方如果是下级,就在下行文中选择文种。三是确定内容,文种一旦选定,就可以准备动笔了。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文件应注意的格式问题主要有:1.版头。版头是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简称,以红色字体印刷。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版头单一。一方面,机关公文版头要党政分开,部门一般应向行文;部门一般应向行文;部门及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确需向行文的,须以党组()名义,用党组()版头行文。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工作需要制作不同的版头。二是“黑头”行文。正常的机关行文应用红色版头,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就由此而来。实际工作中,不少机关行文不用版头,按一般文字材料的格式处理,还有的不用红色版头,而用黑色字体代替,形成“无头”或“黑头”文件,很不严肃。三是版头散乱。这类问题在联合行文时容易发生。版头部分位于公文首页的上半部,一般约占整个页面的1/3。一些单位在联合行文时,将十几家单位都摆在版头部分,使版头面积大大超过了规定的要求,既不美观、大方,又不严肃;有的没有将主办机关放在前面,而且机关排名不分主次,按一般机关单位顺序自然排列,造成主办单位不明确。解决这类问题,我们可以在联合机关较多的情况下,只用主办机关文件的版头和发文字号,其他联署机关可在标题和落款中标识。2.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位于红色横线上居中位置。常见的问题,一是字号单一。一般情况下,一个发文机关通常要有“发”、“字”、“函”三种文件字号,按发文内容和对象分别确定。“发”多用于向下级机关布置、安排工作,属下行文;“字”多用于向下级机关通知有关事项,批复下级机关请示,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工作;“函”用于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通知会议、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部门请求批准等。许多机关不管发文内容和对象,所有公文都是一“发”到底,这是不对的,尤其是对上级机关行文不能用“发”的字号。二是括号标识不规范。不少部门发文字号中的括号用中括号标识,有的用半圆括号,有的用四角括号,这都是不规范的,应改用六角括号。三是顺序号标识不当。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标识顺序号时用“第010号”,按照《条例》规定,“第”字和前面的“0”都应删掉,改为“10号”。3.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也称公文上款或抬头。标识主送机关,一要规范,要用全称、规范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二要准确,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应主送负责答复的上级机关,再抄报另一上级机关。因此,向上级机关行文,特别是请示类公文,尤其要明确一个主送机关,不能有第二个或更多的主送机关。一些部门在上行文中用“xx并xx”标识,往往使人不明白由谁主办并答复,容易误事。4.结尾用语。一些文件如请示、报告等,一般应在公文正文之后,落款之前标识结尾用语,表示发文目的和要求。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结尾用语,不能混用。请示文种一般多用“以上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请批复”、“专此请示,请审批”,如属建议批转性意见(请示),结尾则用“以上意见(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xxx贯彻执行”;报告文种多用“专此报告”、“专此报告,请审阅”等。有的单位用“以上报告,请批示”的结语,使人不知所云,往往贻误工作,达不到发文目的。5.主题词和印制版记。标注主题词可方便文件查阅。特别是随着办公自动化的逐步推行,标识主题词对文件检索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印制版记,表示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印数等内容,也体现该单位对公文的负责,一定要标识,不能省略。6.公文字体。公文不同部分所用字体不同,要正确运用。一般情况下,公文大标题用标宋,二级标题用黑体,三级标题用楷体,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用仿宋体,印发、转发、批转公文的通知部分全用楷体,主题词用宋体,抄报、抄送及印制版记用仿宋体。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2.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3.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4.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批转或由本级(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同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15种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共有15种,分别为:(一)决议;(二)决定;(三)命令(令);(四)公报;(五)公告;(六)通告;(七)意见;(八)通知;(九)通报;(十)报告;(十一)请示;(十二)批复;(十三)议案;(十四)函;(十五)纪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售继承来的房产:1.不满5年的:(1)契税:(根据买房人的情况,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二套都是3%);(2)营业税:不满2年的5.6%,满2年免征;(3)个税: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2.满5年的:(1)契税:(根据买房人的情况,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二套都是3%);(2)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户按"评估价-房证原值"的差额征收5.6%;(3)个税:是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非唯一的收1%(普通住房)或1.5%(非普通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户口迁移本人可以不去。可以请他人代理,但持迁移证入户环节最好本人前往办理。因为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现场进行确认签字,并采集本人人像照片,无法交由他人代办,所以为了避免麻烦,最好本人自己去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撤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义务兵阶段是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1、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满2年的,标准为400元(各地区不同)。2、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军人保险包括: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基金。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