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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新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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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商标法确确立的原则有:一、注册原则。二、申请在先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自愿注册原则。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一、在不同类商品上是否可以使用同一商标不能。同一商标无法用在不同类商品上,因为:1、商标注册申请时,是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分类申请的;2、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应当遵循《商标法》中的“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使用商标注册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使用商标权利,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证书,所有人应当合理使用,妥善保管;2、正确使用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前,需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为了避免商标注册证原件的磨损,应当尽量多使用复印件或者《商标注册证明》(该证明与商标注册证效力相当)如进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事宜,商标局不再发放新的商标注册证书,只在核准之后发放对应的变更、转让、续展等证明文件;按相关规定,商标注册证书可以有偿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二、抢注商标是侵权行为吗抢注商标是可以被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抢注人明知是他人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注册,企图将他人的商业标识据为己有,践踏了最起码的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不言而喻。商标抢注行为直接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3条禁止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注册驰名商标;第32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三、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2种观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如下:1、商标的定义,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声音、三维标志等;2、商标的注册,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商标的行为,经审查合格并公告后,获得商标注册证书,享有商标专用权;3、商标的权利,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产生混淆;4、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了对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的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5、 商标的使用期限和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保护期限可以一直延续下去;6、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但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和公告。;7、商标的国际保护,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为国内商标在国际范围内提供了保护。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如下: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3、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综上所述,商标法还包括其他一些规定,如商标的使用规范、商标的异议和无效宣告、商标的管理和监督等。商标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至关重要,遵守商标法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商标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3种观点: 一、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1、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1)带有民族歧视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标志;(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3)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4)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其他标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二、商标注册有哪些特点商标注册的特点如下: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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