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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后无需再尽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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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入赘女婿能成为户主。上门女婿能当户主。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户主即一户之主,是一个社会单元(家庭户)的负责人或权益代表人。上门女婿是能当户主的。因为户主只是个代名词,夫妻谁来当户主,主要看夫妻自己商量,旧社会,上门女婿低家庭成员一格,是弱势。户口的补办手续:1、挂失并提交请求:(1)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掉、被盗后,户主应及时向派出所陈述,并提出补发的书面请求;(2)户主由于别的缘由不能前往派出所请求处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请求,并签名捺印,被托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3)若本户中的确他人可供托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实,请求补办。2、民警核实:(1)在带着身份证,到户口地点地派出所填写《丢掉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掉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户口本丢掉缘由后,就将进入民警核实环节;(2)民警比对户主与电脑里的相片是不是相同,补办户口本请求里的材料是不是与微机材料库里的材料是不是相符。如果相符的话基本上就只用等待打印新的户口本了。3、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复印其时迁出的户口搬迁证存根,并交由派出所盖章:(1)凭存根到迁往地派出所签署未落户证实;(2)凭存根上的编号,找本地报社进行登报丢掉声明;(3)凭存根,未落户证实,报纸,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处理新的户口搬迁证。综上所述,上门女婿能够做户主,由夫妻商量决定就行了,只要女方家庭人员都认可,法律是会应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入赘男方无须承担额外法律责任,其与普通男女婚姻同等适用法律,享有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遵循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自愿婚配的原则,禁止非法通过买办、强迫等形式干涉婚姻自由,并胁迫夫妻一方额外承担以婚姻自由为借口索取财物等行为。家庭应当和睦共处,夫妻真诚相待,额外的道德义务由双方家庭以合乎法律的形式作出承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男方入赘需要赡养父母,但是不需要赡养女方的父母,因为男方对女方的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没有女婿要给岳父母养老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是女婿的法定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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