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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从家返回工作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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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何为工伤呢?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有应为工伤、视为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它们的具体情形是如何的呢?(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1、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是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而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第3项情形的,则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对于春节返程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里面包括四层含义:1、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3、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4、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以春节返程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某认为是不属于工伤的,因为综合考虑它的时间、路线及目的因素。春节返程途中虽然符合以上下班或从事上下班所必需的的工作为直接目的,但不符合时间与路线因素,因为时间范围宽泛及路线可以多种选择,返程路线并非上班的合理路线,时间也非上班的合理时间,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只能通过责任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范畴内获得相应的赔偿,而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但是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1、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2、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3、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为: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过节返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才可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一、何为工伤呢?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有应为工伤、视为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它们的具体情形是如何的呢?(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1、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是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而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第3项情形的,则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对于春节返程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里面包括四层含义:1、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3、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4、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以春节返程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某认为是不属于工伤的,因为综合考虑它的时间、路线及目的因素。春节返程途中虽然符合以上下班或从事上下班所必需的的工作为直接目的,但不符合时间与路线因素,因为时间范围宽泛及路线可以多种选择,返程路线并非上班的合理路线,时间也非上班的合理时间,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只能通过责任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范畴内获得相应的赔偿,而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但是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1、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2、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3、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为: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职工因工外出返程时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认定时限的相关知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职工遭受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同时,工伤认定时限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提供法律建议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分析一、职工因工外出返程时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职工因工外出返程时遇到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找律师有什么好处工伤请律师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1、工伤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为当事人作出最适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2、工伤律师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3、工伤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伤认定时限是多久1、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拓展延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时限为30天或1年。结语工伤认定时限是多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如果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那么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时限中止,但法律规定的时限除外。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此,工伤认定时限为6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一、何为工伤呢?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有应为工伤、视为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它们的具体情形是如何的呢?(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1、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是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而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第3项情形的,则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对于春节返程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里面包括四层含义:1、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3、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4、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以春节返程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某认为是不属于工伤的,因为综合考虑它的时间、路线及目的因素。春节返程途中虽然符合以上下班或从事上下班所必需的的工作为直接目的,但不符合时间与路线因素,因为时间范围宽泛及路线可以多种选择,返程路线并非上班的合理路线,时间也非上班的合理时间,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只能通过责任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范畴内获得相应的赔偿,而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但是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1、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2、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3、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为: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案情】原告:高*元。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高*元之女高*雪系第三人**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职工,高*雪于2008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派遣高*雪到黔江区**邮政所(下称**邮政所)工作,期间高*雪租住在黔江区新华乡。2011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5日期间,**邮政所安排包括高*雪在内的职工春节休假,到2011年2月6日恢复正常上班,高*雪便回到130公里外的彭水老家过节。因**邮政所安排高*雪的上班时间为2011年2月6日上午8时30分,高*雪便于2011年2月5日从彭水家中乘汽车赶回黔江。不幸的是,高*雪乘车途中遇到交通事故,造成高*雪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巡警支队认定高*雪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高*雪死后,原告高*元向被告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北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高*雪发生事故地点不属于上班时间,不属于上班途中为由,认定高*雪死亡的性质不属于因公死亡,不认定为工伤。原告高*元不服,诉至,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分歧】本案在合议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才能认定为工伤,而高*雪从老家彭水赶往黔江途中实际上是为上下班做准备,与其正常的上下班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当认定其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高*雪从彭水赶往黔江是在为上下班做准备,但这种准备工作与其正常的上下班是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因此,仍然应当认定其为工伤。【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何为“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解释,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恰恰就是“上下班途中”是否包括了过节返程途中的问题。合议庭最终考虑认为,应当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的时间、路线、目的等因素,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下班途中”。一、时间因素。“上下班途中”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综合考虑交通状况、天气情况、行使安全等因素,合理裁量的一段理性人的上下班时间范畴。在理解时间因素时,要正确把握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两个要素,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行程时间是指按照职工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日常住处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本案高*雪提前一天从彭水老家出发回到黔江,实则是在为第二天的上班做准备,而并非在直接的上下班路程中,如仍以“上下班途中”论,未免将上班途中的时间跨度设置得过宽,不符合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两个要素。而且,在宽泛的时间范围内,劳动者事故发生的概率亦会有所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亦会变大,这也不利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二、路线因素。这里所说的路线应该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而不是必经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地下路线(地铁、过江隧道等)或者高空路线(高架桥等),因不同的劳动者考虑的主要因素不同,只要劳动者选择的路线符合行使便捷、费用较低、安全性好等一项标准,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劳动者的住所地或者上班场所可以有两处以上,也可以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无论选择哪处或者哪个方向,只要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但是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1、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2、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3、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为: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节假日最后一天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第3种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下班回家途中出交通事故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但是对于本人为主要责任的是不算工伤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过节返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才可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但是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1、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2、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3、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为: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属于工伤。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伤害,核心要素为工作原因。上班途中,是因工作原因乘坐交通工具,目的在于进行工作,属于工伤的范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注意的是,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下班回家途中出交通事故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但是对于本人为主要责任的是不算工伤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算工伤。假期最后一天返程,尽管其上班时间依个人意愿提前一天来公司,但其返回赤壁市区的目的是为了上班,且其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应当认定是在合理时间内,而不应仅将上班当天早晨或上午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因此,能够认定为工伤。风险提示:企业不帮员工购买社保,将面临要为员工支付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3种观点: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只要当事人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并且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员工在上下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经专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的,都属于工伤。办理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2、携带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书;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6、工伤证明材料;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8、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9、受伤职工个人照片。【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公积金是强制缴纳,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孩子的户口不可以直接上爷爷奶奶名下。国家统一完善户籍改革以后,对于小孩办理入户是强制要求只可以跟随母亲或者父亲一方办理入户的,监护人不可以直接把户口入户到爷爷奶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3种观点: 机关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及调查进展决定羁押措施,在正式立案之前灵活性和裁量权相对较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笔录是不会给犯罪嫌疑人看的,但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查阅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查阅案件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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