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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回避的规定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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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的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种观点: 一、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回避吗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回避的条件是什么(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参与案件的处理。(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如有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刑事类型的案件还是民事类型的案件,主要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回避的条件,都是需要提出回避的申请的,然后由相关的人员对此构成一定的取决定,具体回避的类型有自行的回避,申请的回避,还有就是指定的回避。

第3种观点: 1、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32条本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一、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是什么1、申请回避的期限。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员、司法、人民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第30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一、回避的程序是什么1、回避的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发现一审人民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2、回避的审查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审查和决定。3、回避的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二、审判案件的流程是什么审理案件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起诉。2、受理。3、开庭。4、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案指回避制度是指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办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办案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办理的制度。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二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3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对案件参与人员进行严格身份。如果案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参与过该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人民刑事案件回避的规定是当事人和相关的诉讼的人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主体类型关系,比如说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与本案有着其他的另一方面的利害关系的人员,由上一级的机关来进行决定。·人民刑事案件回避的规定是什么?人民刑事案件回避的规定是当事人和相关的诉讼的人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主体类型关系,比如说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与本案有着其他的另一方面的利害关系的人员,由上一级的机关来进行决定。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机关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决定。刑事诉讼回避种类有哪些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9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检察机关、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员在诉讼活动当中申请回避,主要还是一些形式类型的诉讼是比较多的,毕竟这样的一种行为的审判活动会影响到最终的一个结果,必须要来慎重的进行一个回避的申请。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的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案指回避制度是指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办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办案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办理的制度。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二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3种观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一、回避的程序是什么1、回避的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发现一审人民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2、回避的审查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审查和决定。3、回避的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二、审判案件的流程是什么审理案件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起诉。2、受理。3、开庭。4、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比如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按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的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情况。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机关决定。 人民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 人民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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