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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案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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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务员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对办案人员回避做出规定,列举了四类需要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是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是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既要监督别人,也要接受别人监督,既要确保其他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秉公用权、公正用权,也要保证自己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到秉公用权、公正用权。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员发现案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必须退出对本案的承办。当事人也有权依法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法律规定。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形是指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人,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置环节,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的情况。(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是指监察人员或者他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虽不是本案相关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朋友、亲戚;与监察对象有过恩怨;与监察对象有借贷关系等等。上述情形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适用回避。比如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的近亲属,应当无条件回避,但如果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是一种远亲的关系,则要看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才能决定回避与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务员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形是指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人,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置环节,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的情况。(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是指监察人员或者他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虽不是本案相关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朋友、亲戚;与监察对象有过恩怨;与监察对象有借贷关系等等。上述情形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适用回避。比如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的近亲属,应当无条件回避,但如果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是一种远亲的关系,则要看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才能决定回避与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对办案人员回避做出规定,列举了四类需要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是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是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既要监督别人,也要接受别人监督,既要确保其他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秉公用权、公正用权,也要保证自己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到秉公用权、公正用权。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形是指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人,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置环节,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的情况。(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是指监察人员或者他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虽不是本案相关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朋友、亲戚;与监察对象有过恩怨;与监察对象有借贷关系等等。上述情形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适用回避。比如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的近亲属,应当无条件回避,但如果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是一种远亲的关系,则要看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才能决定回避与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员发现案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必须退出对本案的承办。当事人也有权依法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法律规定。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对办案人员回避做出规定,列举了四类需要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是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是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既要监督别人,也要接受别人监督,既要确保其他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秉公用权、公正用权,也要保证自己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到秉公用权、公正用权。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形是指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人,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置环节,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的情况。(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是指监察人员或者他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虽不是本案相关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朋友、亲戚;与监察对象有过恩怨;与监察对象有借贷关系等等。上述情形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适用回避。比如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的近亲属,应当无条件回避,但如果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是一种远亲的关系,则要看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才能决定回避与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形是指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人,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置环节,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的情况。(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是指监察人员或者他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虽不是本案相关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朋友、亲戚;与监察对象有过恩怨;与监察对象有借贷关系等等。上述情形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适用回避。比如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的近亲属,应当无条件回避,但如果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是一种远亲的关系,则要看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才能决定回避与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务员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对办案人员回避做出规定,列举了四类需要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是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是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既要监督别人,也要接受别人监督,既要确保其他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秉公用权、公正用权,也要保证自己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到秉公用权、公正用权。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员发现案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必须退出对本案的承办。当事人也有权依法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法律规定。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务员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形是指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人,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置环节,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的情况。(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是指监察人员或者他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虽不是本案相关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朋友、亲戚;与监察对象有过恩怨;与监察对象有借贷关系等等。上述情形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适用回避。比如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的近亲属,应当无条件回避,但如果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是一种远亲的关系,则要看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才能决定回避与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务员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是对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各项要求,把安全文明办案放在首位,要求每个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办案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切实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贯穿到查办案件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确保查办案件工作有力、有序、安全推进,并采取了一下具体措施。一是严格规范办案程序。规范办案程序是保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重要基础。对纪委下发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文件,市纪委统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办案行为。要求无论是线索收集、初核、立案、调查取证,还是移送审理、移送司法、处分执行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的要求办事,做到内容与程序并重。二是严格落实查办案件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了安全文明办案责任制,把办案安全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和案件主办人是案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严格遵守办案安全规定造成的办案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领导直至纪委的责任。并按自治区纪委规定的标准要求建立谈话室,将谈话尽量安排在谈话室;对不便于使用谈话室的谈话对象,也必须安排在建筑物一层进行。近年我市虽然未发生大的办案安全事故,但要求办案人员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1.15办案事故”为教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的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三是严格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案件查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和“案件查办监督卡”制度,要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主观上有过失、过错而发生错案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认真做好线索的跟踪督办和统计分析,积极探索对办案工作全程监督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四是严格规范办案措施的使用。“两规”措施是当前查办案件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使用时严格执行自治区纪委明确规定的,没有陪护不得使用“两规”的要求。并杜绝了以“集中谈话”、“自愿留置谈话”等方式规避审批。树立“物证为主”的观念,从“由供到证”向 “由证到供”转变,减少对口供的依赖,要求学会不使用“两规”突破大要案件的方法。查询银行账户、调取通话记录、申请冻结账户等办案措施,也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绝不能滥用或用于查办案件以外的用途。并加强对违纪款物的收缴和管理,坚决杜绝以收代查、不履行收缴程序和下达罚没款指标的错误做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监察办案流程一般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针对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工作要求。 只有严格遵照纪检监察办案流程进行执法办案,才能保证当事人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 立案 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是对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各项要求,把安全文明办案放在首位,要求每个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办案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切实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贯穿到查办案件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确保查办案件工作有力、有序、安全推进,并采取了一下具体措施。一是严格规范办案程序。规范办案程序是保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重要基础。对纪委下发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文件,市纪委统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办案行为。要求无论是线索收集、初核、立案、调查取证,还是移送审理、移送司法、处分执行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的要求办事,做到内容与程序并重。二是严格落实查办案件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了安全文明办案责任制,把办案安全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和案件主办人是案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严格遵守办案安全规定造成的办案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领导直至纪委的责任。并按自治区纪委规定的标准要求建立谈话室,将谈话尽量安排在谈话室;对不便于使用谈话室的谈话对象,也必须安排在建筑物一层进行。近年我市虽然未发生大的办案安全事故,但要求办案人员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1.15办案事故”为教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的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三是严格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案件查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和“案件查办监督卡”制度,要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主观上有过失、过错而发生错案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认真做好线索的跟踪督办和统计分析,积极探索对办案工作全程监督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四是严格规范办案措施的使用。“两规”措施是当前查办案件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使用时严格执行自治区纪委明确规定的,没有陪护不得使用“两规”的要求。并杜绝了以“集中谈话”、“自愿留置谈话”等方式规避审批。树立“物证为主”的观念,从“由供到证”向 “由证到供”转变,减少对口供的依赖,要求学会不使用“两规”突破大要案件的方法。查询银行账户、调取通话记录、申请冻结账户等办案措施,也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绝不能滥用或用于查办案件以外的用途。并加强对违纪款物的收缴和管理,坚决杜绝以收代查、不履行收缴程序和下达罚没款指标的错误做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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