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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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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它和通告都属于发布范围广泛的晓谕性文种。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2种观点: 一、公告和通告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公告和通告的主要区别如下:(1)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告是用来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涉及内容多是党和国家的大事,或者履行法律规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通告用来发布的事项相对来说没有公告那么重大;(2)发布权限不同。公告的制发机关都是层次级别较高的;通告的制发机关则没有严格的层级,各级党政机关都可以发布;(3)发布事项不同。公告所发布的事项是国内外人士普遍关注、有必要让海外人士了解的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通告所发布的事项则属于有关职能部门对负有责任进行管理的社会某一方面工作做出规定和安排的一般业务事项;(4)发布范围不同。公告所宣布的事项是让国内外人士了解,因此必须面向国内外发布;通告范围比较窄,限于一定范围内,内容也多是指向特定范围;(5)发布方式不同。公告是采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方便快捷的媒体来发布,一般不张贴;通告也可使用这些媒体发布,但还可以利用公开张贴、悬挂、下发等形式发布;(6)发布目的不同。公告以让人“知”为直接目的;通告虽有单纯知照性的,但多是在于让人“知且行”。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二、公告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公告的法律效力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它和通告都属于发布范围广泛的晓谕性文种。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它是特殊规范化的文体, 具有其它文体所没有的权威性,有法定的制作权限和确定的读者,有特定的行文格式,并有行文规则和办理办法。行政公文的特点是:1、有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2、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现行效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3、 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法定公文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正式文种,分别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它是特殊规范化的文体, 具有其它文体所没有的权威性,有法定的制作权限和确定的读者,有特定的行文格式,并有行文规则和办理办法。行政公文的特点是:1、有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2、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现行效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3、 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法定公文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15种正式文种,分别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2种观点: 根据条例规定,信息公开属性(以下简称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一、信息公开形式公文的基本描述为规范各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二、信息公开形式公文的指导方案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第四条各单位内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审签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第六条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三、信息公开形式公文其他内容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第七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第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第九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第十条产生或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所有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1)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二,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三,乡(镇)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贷、拍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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