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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延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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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民事案件立案标准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提起诉讼即原告与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除非讼案件外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书的核心内容。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即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受诉的管辖范围否则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2个月。 四、因案情重大、复杂,在批准延长的审理期限内仍不能结案的,应在延审期限届满前15日,向高级人民写出详细案情和理由的报告,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第八十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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