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
第3种观点: 集体企业改制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通过改革,使其所有权属性改变,如从全民所有制转成私人所有。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1.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产权界定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集体企业中界定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除发生产权转让等法定情形外,集体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抽回国有资产。2.确立企业的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改制的类型,如改为股份合作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3.进行资产评估;4.订立章程;5.报有关部门审核;6.出资并验资;7.确立法人治理结构;8.召开公司创立大会;9.注册登记。二、企业的改制方案包括哪些内容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改制企业名称;2.负责人,拟成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3.原企业资产及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产权界定报告;4.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的折股方案,外来投资股权、员工持股方案、总股权结构方案;5.资产重组后分离部分的归属: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方案、员工安排方案;6.其它需要明确的问题;7.新设公司的必备要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纳税核定等;8.新设公司的管理文件稿、公司经营生产发展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说明及任免通知;9.财务部门的设立情况、人员编制及人员任免通知;10.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法律依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第四条 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体企业管理办法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法律依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第四条 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2种观点: 国家集体企业改制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令第88号)第二章的规范与调整;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三)注册资金;(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五)收入分配方式;(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十二)章程订立日期;(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1种观点: 一、什么叫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依据国家的规定,参照国家制定的国营企业改制精神和具体操作规范,将一个曾经隶属于集体所有制资产的企业转变为股份制或其他私营成分的经济实体。二、可以成功改制的原因乡镇认识到决策困难,意欲退出决策时,选择了让原企业经营者通过购买企业股权持有大部股份的方式,而不是赠送股权给社区成员或乡镇企业职工的方式,这完全是由其自身利益决定的,是乡镇经济理性的表现(谭秋成,1999)。这方面已有文献进行过分析,本文不再赘述。但是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股权向经营者转让的过程进行得较为顺利。仅有上述交易动机还不足以说明改制顺利的原因,其原因恐怕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1、乡镇企业潜在获利能力的诱惑。在看到经营环境不利,企业步履维艰的时候,处在内部人位置的经营者却看到企业潜在的获利能力。有关企业获利能力的信息具有某种私人信息的性质。在乡镇所有制下,企业的实际获利能力因为决策机制、动力机制的问题而受到。对这种由问题对企业效益造成的影响,经营者有深切体会;对这种影响的程度,他们亦有充分估计。这就相应提高了他们对改制后企业经营绩效的预期。在产权界定的演进过程中,资源的新价值是吸引人们花费代价去争取的动力来源。乡镇企业改制是以彻底界定私人产权为特征的,产权界定越明确,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越小,产权的价值就越大。乡镇企业资源的价值在界定私人产权以后有望提高的预期,为经营者出资购买的决策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它使购买乡镇企业成为有利可图的事。另一方面,随着乡镇企业的成长,特别是经过承包制,一些经营者积累了可观的资金。资产收益最大化的欲望促使他们要求改变资产结构,以多种方式均衡地持有财产,将人力资本收益进一步资本化。2、节约交易费用的共同愿望。在乡镇企业改制这场大规模产权交易中,交易费用的大小影响到交易完成后所得成果的实际价值。除了企业资产评估等所花费用之外,产权交易过程经历的时间、交易双方所花费的精力等都有重要的交易费用含义。在改制的过渡时期,因为产权归属不确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处于真空状态,效益多半受到影响。在大规模改制的早期,一些原来经营得不错的企业,因为改制经历的时间过长,效益出现下滑。1994年某地乡镇企业因为改制拖延,一年之中净资产价值竟减少一半(王红领,2000)。早期改制的经验教训提醒人们,改制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就是交易过程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会抵消产权交易的所得,是交易中的虚费。改制经历的时间越长,企业处于无主状态的时间越长,所受损失越大。在改制的中后期,各地和经营者多意识到这一点,共同希望缩短改制时间。在围绕交易条件进行的谈判中多数回避了可能拖延交易时间,增加交易困难的某些无形资产评估和交易问题。多数企业经历数月便完成改制。3、产权的需求价格接近其供给价格。产权交易的难度往往取决于购买者愿意接受的最高价格与出让者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两者接近,或者前者大于后者,交易就能顺利实现。在乡镇企业改制这场产权交易中,虽然有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但是从面上看,绝大多数企业交易双方较有诚意,二者差异较小。乡镇坚决出售的指导思想起到决定的作用。除了一些企业以公开招标方式拍卖以外,其余企业一般按照其净资产定价出售。为了让购买者买得起,在付款方式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办法,这就大大降低了交易难度。以上是对村办集体企业改制问题的解答。
第2种观点: 一、什么叫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依据国家的规定,参照国家制定的国营企业改制精神和具体操作规范,将一个曾经隶属于集体所有制资产的企业转变为股份制或其他私营成分的经济实体。二、可以成功改制的原因乡镇认识到决策困难,意欲退出决策时,选择了让原企业经营者通过购买企业股权持有大部股份的方式,而不是赠送股权给社区成员或乡镇企业职工的方式,这完全是由其自身利益决定的,是乡镇经济理性的表现(谭秋成,1999)。这方面已有文献进行过分析,本文不再赘述。但是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股权向经营者转让的过程进行得较为顺利。仅有上述交易动机还不足以说明改制顺利的原因,其原因恐怕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1、乡镇企业潜在获利能力的诱惑。在看到经营环境不利,企业步履维艰的时候,处在内部人位置的经营者却看到企业潜在的获利能力。有关企业获利能力的信息具有某种私人信息的性质。在乡镇所有制下,企业的实际获利能力因为决策机制、动力机制的问题而受到。对这种由问题对企业效益造成的影响,经营者有深切体会;对这种影响的程度,他们亦有充分估计。这就相应提高了他们对改制后企业经营绩效的预期。在产权界定的演进过程中,资源的新价值是吸引人们花费代价去争取的动力来源。乡镇企业改制是以彻底界定私人产权为特征的,产权界定越明确,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越小,产权的价值就越大。乡镇企业资源的价值在界定私人产权以后有望提高的预期,为经营者出资购买的决策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它使购买乡镇企业成为有利可图的事。另一方面,随着乡镇企业的成长,特别是经过承包制,一些经营者积累了可观的资金。资产收益最大化的欲望促使他们要求改变资产结构,以多种方式均衡地持有财产,将人力资本收益进一步资本化。2、节约交易费用的共同愿望。在乡镇企业改制这场大规模产权交易中,交易费用的大小影响到交易完成后所得成果的实际价值。除了企业资产评估等所花费用之外,产权交易过程经历的时间、交易双方所花费的精力等都有重要的交易费用含义。在改制的过渡时期,因为产权归属不确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处于真空状态,效益多半受到影响。在大规模改制的早期,一些原来经营得不错的企业,因为改制经历的时间过长,效益出现下滑。1994年某地乡镇企业因为改制拖延,一年之中净资产价值竟减少一半(王红领,2000)。早期改制的经验教训提醒人们,改制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就是交易过程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会抵消产权交易的所得,是交易中的虚费。改制经历的时间越长,企业处于无主状态的时间越长,所受损失越大。在改制的中后期,各地和经营者多意识到这一点,共同希望缩短改制时间。在围绕交易条件进行的谈判中多数回避了可能拖延交易时间,增加交易困难的某些无形资产评估和交易问题。多数企业经历数月便完成改制。3、产权的需求价格接近其供给价格。产权交易的难度往往取决于购买者愿意接受的最高价格与出让者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两者接近,或者前者大于后者,交易就能顺利实现。在乡镇企业改制这场产权交易中,虽然有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但是从面上看,绝大多数企业交易双方较有诚意,二者差异较小。乡镇坚决出售的指导思想起到决定的作用。除了一些企业以公开招标方式拍卖以外,其余企业一般按照其净资产定价出售。为了让购买者买得起,在付款方式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办法,这就大大降低了交易难度。以上是对村办集体企业改制问题的解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法律依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第四条 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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