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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过失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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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医疗过失一般由当地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程序如下: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将其交给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将根据相关材料,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律客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2种观点: 1、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2、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一、医疗过失的赔偿的项目和标准(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第3种观点: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地址:兴光二街7号(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三)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地址: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座(五)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中关村南大街22号(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临床技能培训考核中心地址:永安路95号一、医疗过错鉴定的方式(一)决定鉴定,由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提出鉴定申请,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指定。二、医疗过错鉴定的规范(一)医疗过错鉴定时限1、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2、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3、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5、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6、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7、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8、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9、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2、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三)鉴定材料1、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2、查验鉴定委托书;3、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4、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5、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6、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7、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委托后,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1、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3、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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