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人承担。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交纳工本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鉴定人出庭费用规定包括: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更偏向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先由申请出庭的申请人垫付,后由败诉方承担,因为这属于诉讼费用,应按照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也是如此。但应该注意的是,提申请的人和提异议的人不一定是同一人,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是同一人,大家不要混淆,垫付费用的是申请人。法律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先由申请出庭的申请人垫付,后由败诉方承担,因为这属于诉讼费用,应按照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也是如此。但应该注意的是,提申请的人和提异议的人不一定是同一人,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是同一人,大家不要混淆,垫付费用的是申请人。法律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是收费的。司法鉴定的种类的有很多,并且每一样的价格都不大相似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7规定,就司法鉴定出庭费用做出以下解释:“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条并不能判定谁应预先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最终负担。民事审判中,鉴定人接受质询的出庭费用负担问题常常被忽视,导致当事人的质询权不能有效行使。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一、鉴定费是当事人为举证所产生的,是一种损失;鉴定人出庭费用是诉讼费性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的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是诉讼费性质。按该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申请鉴定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二、“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不是“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鉴定申请人自身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还是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庭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均应当出庭说明。异议人不是申请人。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不是基于当事人申请的行为。《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另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发表书面质询意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鉴定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对其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说明,是支持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是因为当事人的“申请”,所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费用应由“鉴定申请人”先行支付。四、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鉴定人不是证人,《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问题,但在行政诉讼中对此却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质询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提供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即是申请鉴定人,因此,可比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款:“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先行支付,因该笔费用是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不是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鉴定人出庭费用不应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先行支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是收费的。司法鉴定的种类的有很多,并且每一样的价格都不大相似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2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包括司法鉴定人作证工作的报酬、差旅费用、误工费用等合理支出。一般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司法机关部门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从事本机关管辖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由本机关承担鉴定费用;从事其他司法机关管辖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由通知出庭的人民承担费用。其他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一律由通知出庭的人民承担。二、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1、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2、进一步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3、进一步健全了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明确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提高了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规定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完善专家参加咨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内部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4、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补正措施。5、进一步规范了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干扰,保障鉴定活动合法、公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是收费的。司法鉴定的种类的有很多,并且每一样的价格都不大相似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机关在处理行政或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费用都由机关承担。对于处理您的案件机关的行为,应当是违法的,您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退还鉴定费用。若已构成刑事案件,鉴定费用更应当是由机关承担,因为该为机关搜集证据的侦查程序,不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先由申请出庭的申请人垫付,后由败诉方承担,因为这属于诉讼费用,应按照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也是如此。但应该注意的是,提申请的人和提异议的人不一定是同一人,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是同一人,大家不要混淆,垫付费用的是申请人。法律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结论是审查判断书证、物证等证据常常需要借助的手段,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所进行的判断,从实质意义上说,其属于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容易受到诸多社会、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确认鉴定结论的可信度,有必要给对方当事人深入质证的机会,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则法庭应当准许。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有利于充分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从法理上讲,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及质证规则的应有之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人承担。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交纳工本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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