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过错的认定过程是: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2、鉴定材料的质证;3、鉴定机构的选择;4、鉴定前的听证;5、鉴定材料的补充;6、鉴定结果的出具。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3种观点: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1、鉴定委托书;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3、由人民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第1种观点: 医疗事故鉴定后如果构不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过错鉴定。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等;二、鉴定程序不同;三、鉴定结论不同;四、法庭质证不同。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后如果构不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过错鉴定。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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