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是证据的类型之一,所以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只能算是一般的书证,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但由省级指定的医院作出的有关身体伤害有争议、精神健康方面的鉴定,可以作为鉴定结论。医院诊断证明是言词证据,不是实物证据。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的证据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述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中断,重新鉴定的申请被驳回或重新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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