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结论是审查判断书证、物证等证据常常需要借助的手段,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所进行的判断,从实质意义上说,其属于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容易受到诸多社会、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确认鉴定结论的可信度,有必要给对方当事人深入质证的机会,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则法庭应当准许。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有利于充分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从法理上讲,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及质证规则的应有之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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