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2、鉴定材料的质证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后,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3、鉴定机构的选择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4、鉴定前的听证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5、鉴定材料的补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6、鉴定结果的出具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一、重新鉴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地址:兴光二街7号(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三)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地址: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座(五)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中关村南大街22号(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临床技能培训考核中心地址:永安路95号一、医疗过错鉴定的方式(一)决定鉴定,由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提出鉴定申请,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指定。二、医疗过错鉴定的规范(一)医疗过错鉴定时限1、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2、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3、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5、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6、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7、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8、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9、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2、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三)鉴定材料1、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2、查验鉴定委托书;3、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4、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5、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6、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7、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委托后,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1、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3、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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