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6、会计报告;7、中国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进行年报时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转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没有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年报的预告披露。半年报和季报没有强制规定。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11.3.2上市公司出现第11.3.1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2种观点: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2、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企业三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根据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企业是需要披露定期报告的,需要披露的定期报告有第一季报、第三季报、中期报告和年报等,其中:上市企业的年报需要在1-4月份编制完毕;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需要在7、8月份编制完毕;上市公司的第一季报需要在4月份编制完毕,第三季报需要在10月份编制完毕。季报是指每三个月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三季报包括一季报、中报,根据相关规定,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份,每个公司公布的时间不一样,但按照中国的规定,需在一定时间内上市公司需全部披露完,即三季报在10月底之前公布完毕,其具体时间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如果需要看上市公司的三季报,可以到上交所和深交所官网中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栏中搜索,上市公司只要披露财报,都会第一时间在这两个网站上出现。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一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二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上市公司四季报披露时间为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年报是必须要审计的,所以年报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最高分析价值的财务报表,并不是说其他三个财务报表就不需要看,而是年报更真实,更完整,更详细,更有研究价值。年报的内容是最详细的,其次是半年报,然后是一季报和三季报。季报也不是什么都不值得看,季报对于积极性经营非常明显的上市公司来说就非常重要了,比如有些企业是均衡销售,1个亿的营业额,基本上平均就是4个季度都相差无几。而有些公司可能一季度就赚了1个亿,后面就没有盈利,对于这种企业我们当然需要重点留意季报,要分析赚钱的哪个季度业绩怎么样。财报的具体公布时间有一些潜规则:一,越早越容易被投资者注意二,越早的业绩一般越好三,越晚的一般业绩都不是非常好当然这些潜规则不是一定的,因为有些企业是真的财务报表内容非常丰富,子公司非常多,所以没办法早,这个要自己甄别,大集团,大企业的财务报表普遍都是公布时间内的最后一个月公布。上市公司迟发季报的处罚类为: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年度,以及每个财政年度前三个月和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的季度报告。公司预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则第11,3,7条的要求披露业绩明示报告。财政年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延迟披露的原因、解决办法和截止日期。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企业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进行披露。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2、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3种观点: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法档昌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源激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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