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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生活作风有问题,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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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包养情人的;4、严重违公德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容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国家行规,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遵规守法宣传教育;检查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及决议情况。对于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问题属于纪检监察委员会检查的范围,所以要立案。 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违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案件,违反规定精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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