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可以判离婚。具体如下:1、有权判决离婚,并做出财产分割判决;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3、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不准离婚的情形如下:1、凡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均判决不准离婚;3、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判决不准离婚;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5、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审被判决离婚,当事人对此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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