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廉租房是可以让其他家人一起居住的,但是要保障一起居住的是共同申请人。申请廉租房时可以以家庭作为申请主体,此时,父母、子女等均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以在廉租房申请通过后申请变更,符合条件的,可以将亲属添加为共同申请人。具体的情况可咨询当地的公租房管理部门。如果是非共同申请人的其他家人亲戚是不允许一起居住的,也不允许转借他人获取经济利益,属于违约的情况,违反了廉租房合同的规定。一旦被发现,有关部门就可以选择清退。廉租房是指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的。廉租房是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收回廉租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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