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下:一、联系: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范围内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2、民法的主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由民法的主度完成。商法的主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比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让、担保、支付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二、区别: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有公法属性;3、就法律适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三、特征与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7、绿色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3种观点: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2、两者构成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3、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如下:1、调整主体不同:民法调整主体为民事主体,商法调整为商业主体;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对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安全;4、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和基本法。商法不是,其是民法的特别法;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由全国完成,常委会只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修改。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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