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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网暴犯触犯哪一条法律

2025-01-04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侵害了哪些权利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人肉搜索”一词,最早出现在2006年当时,天涯社区的“娱乐八卦”论坛查找一名叫“毒药”的网友。随后,数百名网友对“毒药”发起人肉搜索,从此改变互联网的匿名属性,人肉搜索越来越风行。但同时,人肉搜索也引发热议。有人认为,人肉搜索能起到积极作用,打击腐败、遏制社会不良风气;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个人隐私,而且很容易造成误伤。今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就有涉及人肉搜索的内容,再次引发公众热议。事实上,自该司法解释公布之日起,舆论就莫衷一是。因为近年来,通过人肉搜索在网络高举反腐和监督大旗,也曾让不少贪官无所遁形。记得在陕西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现场,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才一张笑脸被网络曝光,迅速引发人肉搜索,结果其竟被网友“揪”出83块名表,价格也逐一被公之于众。此后不久,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表叔”杨*才最终因贪腐获刑。2010年,一起醉驾导致的校园车祸发生后,有媒体报道,肇事者李*铭口出狂言“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刚”。李-刚很快在人肉搜索下现形—是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人肉搜索也时常带来误伤,让不少人吃尽苦头。去年12月,广东一家服装店女店主蔡某怀疑女顾客偷衣服,将监控视频截图上传网络。在人肉搜索下,视频中的女子个人信息被曝光,因为不堪网友谩骂,女子投河自杀。颇有讽刺意味的是,女子自杀后,店主蔡某成为“人肉”的对象。也因为这一事件,蔡某被当地警方刑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肉他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则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3种观点: 人肉搜索属于对于受害人隐私权的网络侵犯,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等。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侵犯隐私罪如何量刑我国法律中没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但是有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三、出卖个人信息判几年贩卖个人信息达到严重程度的会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几年,要看情节严重程度。犯罪情节严重的,通常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人肉搜索的行为不合法,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而事实上人肉搜索引擎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问题,因此对于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泄密、隐私侵犯等问题。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发表不当言论触犯了什么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会不会被判刑,要依据情节而定,如果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肉搜索的行为不合法,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3种观点: 在网络上传播暴力血腥视频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分别是:1、尚不构成犯罪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构成犯罪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