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在物流公司当司机,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因劳动合同、劳动待遇等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一、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诉讼证据有哪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3种观点: 为公司老板个人开车一般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适用主体:一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公司老板个人的主体身份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装卸工受伤应该由谁负责装卸工受伤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负责人:1、如果雇主是个人或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虽然有法人资格,但与装卸工形成临时劳动关系,则双方形成一般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责任,也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与装卸工形成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附属有资质的单位,聘请装卸工工作。装卸工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或者附属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待遇标准承担装卸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3、装卸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不符合中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况的,装卸工只能自行负责。侵权物有安全隐患的,其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有义务在管理过失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二、在公司用老板的钱可以吗公司老板个人不可以随意用公司的钱,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属于法人机构的,公司的钱是法人机构(公司)的,而不是法人或者股东自己的。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员工和其它股东的利益,公司老板也是不能随意使用公司的费用的。公司老板使用公司资金可造成的法律后果:1、涉嫌偷税,按税法规定,老板从企业借钱一年不还,而又没有用于生产的,视同公司给老板的分红,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涉嫌抽逃出资,老板随意借用公司资金,使企业资金减少,偿债能力降低,涉嫌抽逃出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公司法》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5%-15%的处罚;3、涉嫌构成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罪。三、雇佣关系能用工伤认定吗?不能,只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为工伤,雇佣关系出现人身损害的,按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构成工伤的条件:(一)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二)主观方面:必须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伤害。(三)时间方面:必须是工作时间。(四)地点方面:必须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场所。(五)原因方面:必须是工作原因。在雇佣关系中受伤,雇工与雇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适用工伤,对于此类受伤,只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且不受挂靠单位的管理支配,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2种观点: 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挂靠人将营运车辆租赁或者承包给实际驾驶员的情形下,对外出租或者承包收取租金或承包费只是所有权收益的一种体现,并非是对机动车营运享有的利益,承租人或者承包人自主控制、支配机动车,并自主享有营运收益。所以,相对挂靠人雇佣驾驶员营运来说,挂靠人出租或者承包营运车辆的,实际驾驶员无论是相对于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都更弱,以至于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形成。就本案来说,车辆实际营运过程中盈利或亏损的风险由周X波自己承担,周X波每晚的营运收入无需上缴被告,只需向周X伟支付100元/天的承包费,剩余的营运收入均归其所有,被告也不向其发放工资或其他报酬,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双方并没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周X波每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由其自己控制,并不受被告的安排、约束,也无需向被告汇报工作成果、工作业绩,双方也没有人身与组织的从属性,所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一、交通事故车主要负的责任有哪些,司机要承担哪些责任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二)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四)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交通事故司机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司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且不受挂靠单位的管理支配,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且不受挂靠单位的管理支配,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且不受挂靠单位的管理支配,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3种观点: 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挂靠人将营运车辆租赁或者承包给实际驾驶员的情形下,对外出租或者承包收取租金或承包费只是所有权收益的一种体现,并非是对机动车营运享有的利益,承租人或者承包人自主控制、支配机动车,并自主享有营运收益。所以,相对挂靠人雇佣驾驶员营运来说,挂靠人出租或者承包营运车辆的,实际驾驶员无论是相对于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都更弱,以至于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形成。就本案来说,车辆实际营运过程中盈利或亏损的风险由周X波自己承担,周X波每晚的营运收入无需上缴被告,只需向周X伟支付100元/天的承包费,剩余的营运收入均归其所有,被告也不向其发放工资或其他报酬,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双方并没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周X波每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由其自己控制,并不受被告的安排、约束,也无需向被告汇报工作成果、工作业绩,双方也没有人身与组织的从属性,所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一、交通事故车主要负的责任有哪些,司机要承担哪些责任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二)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四)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交通事故司机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司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且不受挂靠单位的管理支配,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且不受挂靠单位的管理支配,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的发生之后,我们首先要进行责任的划分,对于不同的交通事故来说,我们在进行划分责任的时候,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如果是存在车辆挂靠在单位的情况,处理起来更是复杂。那么,在进行认定车辆挂靠司机劳动关系的时候,我们需要按照哪些标准来进行认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车辆挂靠司机劳动关系如何认定1、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的,必须要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道路客运或货运经营活动。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购买的车辆之所以将其车辆挂靠到其他单位,是因为其难以取得运输许可证,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不规范的挂靠行为并不鲜见。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达成的协议中若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车主,车主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车主每年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实际上车主是加盟到挂靠单位里一名加盟成员,从企业资产性质上看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在经营管理上,车主除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外,其他的一切管理都由其自行决定,这又类似于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从分配形式上来看,车主要向挂靠单位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其他完全自负盈亏,这又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据此,车主属于挂靠单位的组成部分,挂靠单位在与车主之间的关系中享受了权利,所以挂靠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2、挂靠单位与车主雇用司机的关系挂靠单位与车主签订的协议中一般都未约定车主所雇司机须遵守挂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监督管理,亦未约定挂靠单位有权参与或者干涉车主车辆的营运。但挂靠单位允许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可以视为挂靠单位授权车主雇用司机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该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关系。车主所雇的司机间接受挂靠单位的劳动管理,间接从事挂靠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可视为挂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车主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他们只是没有一种法律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其解释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有些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中写明,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自负,挂靠单位概不承担。但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不可对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据这些条款来证明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3、对弱者的保护及防止规避法律的问题此类案件中,车主所雇的司机与挂靠单位、车主相比较,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中,侧重规定职工的权利和甩人单位的义务。可以说,立法宗旨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以用人单位为义务本位。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道路安全管理的目的落空,而挂靠单位却从中牟利。既然挂靠单位同意他人挂靠并收取一定费用,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应对外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有观点认为,如果认定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必将过度加重挂靠单位的责任,造成对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但是,既然国家法律专门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制度,就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挂靠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从中牟利,一旦运营中出现伤亡事故,挂靠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光享受收取管理费的好处而不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货物损失,如果属于不可抗力或者驾驶员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驾驶员有过错,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司机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只值属于雇主的替代责任。如果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司机与雇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视为司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2种观点: 货运驾驶员一般都属于公司的,如果是公司的老板强迫着驾驶员要超载的话,一旦被交警查处,那么公司是肯定要承担责任的。当然,这种情况下作为驾驶员也可以向交警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这样个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凡在公路上行驶的危险品运输、散货、集装箱运输等重型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的超限超载、扰乱交通管理秩序和干扰执法、非法改装、酒驾醉驾、假牌套牌、逆向行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均为整治内容。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交通执法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执法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3分;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扣6分。擅自非法拼装改装、加装挡板的,强制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的,将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降级。在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司机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此时,属于雇主的替代责任。2.如果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司机与雇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视为司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解决用工纠纷,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律法意义和社会意义。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2种观点: 车辆实行登记制度,从法律上说,车辆的所有人登记的车主的,你们之间的协议二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你说想签协议说明车辆是你个人的,这一点很简单,只要写清楚,车辆由你实际出资购买、费用由你个人实际承担、车辆的所有权利义务由你本人实际享有和承担,对方不享有和承担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切权利即可。但是,任何事情都有风险,建议你再约定如果对方违约或其以法律意义及登记的名义车主之名做出了损害你的权益的行为,或对方有未结债务导致你的车子被第三人或司法机关查封保全等时如何处理和赔偿等事项,必要时委托律师代理。
第3种观点: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1种观点: 一、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享有哪些劳动权利1、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具体如下:1、取得劳动报酬;2、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3、接受职业技能培训;4、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哪些情况要被吊销驾驶证1、驾驶非法改装车或者是驾驶已经报废的车辆行驶的,吊销驾驶证。2、一年内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驾驶时速超过规定限速的50%,将被吊销驾驶证。要想重新拿回驾照,只能重考驾照。4、把车借给无证的人(或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出事的话,不但驾驶者要受到处罚,作为车主也要承担相关责任,驾照也照样会被吊销。而且是,须满两年才可以申请重新领取。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将终身禁驾,这可不仅仅是吊销那么简单了。6、出现违反交通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了犯罪的,一律吊销驾驶证。7、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过期临时牌照,也会被直接吊销驾照。8、遮挡车、伪造车牌、伪造假临时牌照的,均要被吊销驾照。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规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除罚款2000-5000元和吊销驾驶证,还将面临15日以内拘留。9、闯两次红灯达到12分满分的,交管部门将扣留驾驶证,驾驶人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消除,发还驾驶证。过期讲重新报名考试。10、不交罚款,被记录扣满12分,十五日内不去参加学习或技能考试的会被直接吊销驾照。
第2种观点: 一、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该履行哪些劳动义务1、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该履行的劳动义务如下:(1)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努力提高职业技能;(3)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二、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承担哪些社会责任1、遵章守法,维护交通秩序;2、保证货物运输安全;3、节能减排,保护环境;4、为托运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第四十五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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