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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办案时限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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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2、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3、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4、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机关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

第2种观点: 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不同案件时办理期限不同。机关的办理期限一般是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受理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 立案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 2、对特殊情况现场立案案件的立案报告补办手续时限:现场立案起3日内; 3、卫生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 决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4、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合议之后处,罚决定前; 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当场交付; 6、当事人不在场时交付 处罚决定书 取得送达回执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7日内; 7、当事人要求听证提出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3日内; 8、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确定时限:当事人提出之日起2日内; 9、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时限:举行听证的7日前; 10、上级解决 管辖 争议或者报请 移送管辖 决定时限:接到请示后10日内; 11、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方式视为送达时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 1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 证据 作出处理决定时限:7日内; 13、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时限合议之后处罚决定:结案后1个月内; 1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告备案时限:7日内; 15、申请人民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 时限:行政处罚送达后15日内; 16、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申请 时限:行政处罚送达后3个月内。 综上所述,现阶段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执法办案,其办案期限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不管是哪一类型的行政案件,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结束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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