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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人挂靠运输企业开车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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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运输合同是属于承揽关系吗1、运输合同不属于承揽关系。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是签订主体不同、合同权利义务和内容不同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农民工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农民工与公司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运输合同关系属于承揽关系吗运输合同关系不属于承揽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民事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关系。派遣劳动关系是标准劳动关系吗派遣劳动关系是标准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给公司开车违章谁来承担具体要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交通违章只拍车牌号,所以交警只会车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处理谁;雇员办理公事出交通事故也由公司负责,车子登记在谁名下谁负责。现在是雇员,如果是借给朋友也是由车主负责赔偿的,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把车子借给朋友,因为出了事故或者罚款还得自己去交钱。如果是交通肇事,那么如果开的人愿意负责还好,要是不愿意负责,跑路了,那赔钱部分就是由车主出的,刑事责任由开车的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八百零九条

第2种观点: 在物流公司当司机,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因劳动合同、劳动待遇等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一、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诉讼证据有哪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3种观点: 为公司老板个人开车一般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适用主体:一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公司老板个人的主体身份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装卸工受伤应该由谁负责装卸工受伤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负责人:1、如果雇主是个人或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虽然有法人资格,但与装卸工形成临时劳动关系,则双方形成一般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责任,也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与装卸工形成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附属有资质的单位,聘请装卸工工作。装卸工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或者附属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待遇标准承担装卸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3、装卸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不符合中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况的,装卸工只能自行负责。侵权物有安全隐患的,其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有义务在管理过失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二、在公司用老板的钱可以吗公司老板个人不可以随意用公司的钱,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属于法人机构的,公司的钱是法人机构(公司)的,而不是法人或者股东自己的。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员工和其它股东的利益,公司老板也是不能随意使用公司的费用的。公司老板使用公司资金可造成的法律后果:1、涉嫌偷税,按税法规定,老板从企业借钱一年不还,而又没有用于生产的,视同公司给老板的分红,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涉嫌抽逃出资,老板随意借用公司资金,使企业资金减少,偿债能力降低,涉嫌抽逃出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公司法》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5%-15%的处罚;3、涉嫌构成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罪。三、雇佣关系能用工伤认定吗?不能,只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为工伤,雇佣关系出现人身损害的,按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构成工伤的条件:(一)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二)主观方面:必须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伤害。(三)时间方面:必须是工作时间。(四)地点方面:必须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场所。(五)原因方面:必须是工作原因。在雇佣关系中受伤,雇工与雇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适用工伤,对于此类受伤,只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且不受挂靠单位的管理支配,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2种观点: 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挂靠人将营运车辆租赁或者承包给实际驾驶员的情形下,对外出租或者承包收取租金或承包费只是所有权收益的一种体现,并非是对机动车营运享有的利益,承租人或者承包人自主控制、支配机动车,并自主享有营运收益。所以,相对挂靠人雇佣驾驶员营运来说,挂靠人出租或者承包营运车辆的,实际驾驶员无论是相对于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都更弱,以至于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形成。就本案来说,车辆实际营运过程中盈利或亏损的风险由周X波自己承担,周X波每晚的营运收入无需上缴被告,只需向周X伟支付100元/天的承包费,剩余的营运收入均归其所有,被告也不向其发放工资或其他报酬,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双方并没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周X波每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由其自己控制,并不受被告的安排、约束,也无需向被告汇报工作成果、工作业绩,双方也没有人身与组织的从属性,所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一、交通事故车主要负的责任有哪些,司机要承担哪些责任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二)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四)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交通事故司机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司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且不受挂靠单位的管理支配,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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