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是: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需要登记的材料:机动车转入申请表;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免税凭证;强制保险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年审新规定是在原来6年内的非营运6座以下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检范围,将6年内的7座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按照新规要求,新车还在6年以内,可以免检2次,每两年需要申请检验标志,不需要车辆上线检测。第6年和第8年时,车辆上检测线进行检测。对10年以上的私家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年至15年的每年检验1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1次。汽车年审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登记办法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规,制定的办法。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65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72号)予以废止。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登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节 转移登记第四节 抵押登记第五节 注销登记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第三章 其他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是: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需要登记的材料:机动车转入申请表;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免税凭证;强制保险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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