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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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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人民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也不得超过两年。【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2种观点: 一、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多少日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的时间需视情况而定:(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2)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3)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二、人民对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第3种观点: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同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手续。法律分析人民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多长时间?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其中: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这样解释好理解吗?拓展延伸动产查封与扣押的时间:保护权益与法律合规动产的查封和扣押在法律中确实存在时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动产的查封、扣押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查封、扣押的时间。这种延长通常需要经过的审查和批准。时间的目的是平衡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滥用查封、扣押权力,保护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进行动产查封和扣押时,必须严格遵守时间,并在必要时进行合理的延长,以确保权益的保护,并与法律保持合规。结语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此外,对于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这些时间的设定旨在平衡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并保护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合法权益。在办理续行手续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期限,并在必要时进行合理的延长。这样的解释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合规性,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无法确定,以及持有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依法扣押文物、贵金属、珠宝、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能够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但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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