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检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严格来说它不是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检查与行政监督检查不同,行政执法检查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机关及其人民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3种观点: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九项行政行为一起,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检查的具体形式有检查,如根据人民法可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鉴定:如根据种子法可进行的种子质量优劣鉴定;登记:如按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的暂住登记;其他非行政许可的登记等。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行政检查注意事项:行政检查具有相对人义务性、行政行为主动性和性。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要确定本级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以上便是律师根据当前的法律总结出来的问题答案,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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