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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个人信息可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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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使用银行卡的注意事项: 1、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 2、为防范假ATM机的情况,尽量选择有显著标识的自助银行,在银行的录像监控下使用ATM机。 3、将银行卡和 身份证 分开存放,不要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卡号及密码。 4、刷卡消费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拿到签购单及卡片时,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为本人的卡片。 5、开通手机短信服务,随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异常交易,马上致电银行进行挂失。 6、如果怀疑资金被盗,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并对银行卡账户及时进行挂失。 但是一般情况下银行人员不会透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因为大家在银行预留的个人信息都是需要保密的,这个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为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大家还是要提高警惕,如果发现有交易异常的情况发生,要第一时间与银行取得联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2种观点: 保护自己信息的措施: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当某计算机中有重要资料时,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将该计算机与其他上网的计算机切断连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入侵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侵害和数据库的删除、修改等带来的经济损失。换句话说,网民用来上网的计算机里最好不要存放重要个人信息。这也是目前很多单位通行的做法。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在计算机通讯中,采用密码技术将信息隐蔽起来,再将隐蔽后的信息传输出去,使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即使被窃取或截获,窃取者也不能了解信息的内容,发送方使用加密密钥,通过加密设备或算法,将信息加密后发送出去。接收方在收到密文后,使用解密密钥将密文解密,恢复为明文。如果传输中有人窃取,他也只能得到无法理解的密文,从而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三是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网民应该非常小心保护自己的资料,不要随便在网络上泄露包括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随着因特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和传递信息的主要方式。但是,尽管因特网技术不断发展,仍然存在着各种漏洞影响着我们的网络安全,比如浏览一些不明网站或钓鱼网站,一不小心就会导致信息泄漏,有些网站更容易泄露隐私。实际上,国内每年都在开展网络净网行动,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但是即使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还是无法阻挡互联网的大潮流,而不良网站查一批出一批,就像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有些甚至在不停地更换网络域名,每天跟人“”。在中国22484个不良网站中,有200多个网站在其网站中植入了跟踪程序。

第3种观点: 公民享有个人隐私权,包括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保护;个人活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个人的性生活、储蓄、财产状况、通信、日记、私人文件、社会关系、档案材料等不得非法调查、窥视、公开或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法律分析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拓展延伸保护个人隐私权: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根据我国法律,公民享有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住宅的不侵扰、通信的秘密等。这些权利的保护旨在确保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然而,隐私权并非绝对的,也受到法律的。例如,在、刑事调查、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况下,可能对个人隐私进行合法的。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需要权衡个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确保合理的权利保护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相协调。结语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旨在确保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然而,隐私权也受到法律的,如、刑事调查、公共利益等情况下,可合法。保护个人隐私权需权衡个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确保权利保护与社会管理的协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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