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保护自己信息的措施: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当某计算机中有重要资料时,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将该计算机与其他上网的计算机切断连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入侵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侵害和数据库的删除、修改等带来的经济损失。换句话说,网民用来上网的计算机里最好不要存放重要个人信息。这也是目前很多单位通行的做法。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在计算机通讯中,采用密码技术将信息隐蔽起来,再将隐蔽后的信息传输出去,使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即使被窃取或截获,窃取者也不能了解信息的内容,发送方使用加密密钥,通过加密设备或算法,将信息加密后发送出去。接收方在收到密文后,使用解密密钥将密文解密,恢复为明文。如果传输中有人窃取,他也只能得到无法理解的密文,从而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三是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网民应该非常小心保护自己的资料,不要随便在网络上泄露包括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随着因特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和传递信息的主要方式。但是,尽管因特网技术不断发展,仍然存在着各种漏洞影响着我们的网络安全,比如浏览一些不明网站或钓鱼网站,一不小心就会导致信息泄漏,有些网站更容易泄露隐私。实际上,国内每年都在开展网络净网行动,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但是即使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还是无法阻挡互联网的大潮流,而不良网站查一批出一批,就像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有些甚至在不停地更换网络域名,每天跟人“”。在中国22484个不良网站中,有200多个网站在其网站中植入了跟踪程序。
第3种观点: 公民享有个人隐私权,包括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保护;个人活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个人的性生活、储蓄、财产状况、通信、日记、私人文件、社会关系、档案材料等不得非法调查、窥视、公开或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法律分析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拓展延伸保护个人隐私权: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根据我国法律,公民享有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住宅的不侵扰、通信的秘密等。这些权利的保护旨在确保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然而,隐私权并非绝对的,也受到法律的。例如,在、刑事调查、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况下,可能对个人隐私进行合法的。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需要权衡个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确保合理的权利保护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相协调。结语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旨在确保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然而,隐私权也受到法律的,如、刑事调查、公共利益等情况下,可合法。保护个人隐私权需权衡个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确保权利保护与社会管理的协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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