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1、 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不断拓宽风险资本的来源,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基金进入,扩大风险投资规模,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来源。 推进担保体系的建设。重点扶持一批经营业绩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出台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奖励机制等,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2、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要引导中介机构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3、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强化监督、鼓励竞争,形成规范的地方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聚集更多闲散资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民间主体的融资活动要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明确融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将其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4、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体系。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要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方法和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落实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制定完善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对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1、转变银行等金融机构惜贷怕贷的思想观念,增强信贷投放的意识,在合理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放贷后的考核与监管,积极发挥信贷资金的最大效应。转变工作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调查与了解,帮助有市场、有前途的企业快速成长。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信贷产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实现贷款流程的标准化。降低服务门槛,降低企业资本金、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等_规模 项目对企业评级的影响,对信誉高、效益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放大担保比例、贷款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手续等优质信贷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协作,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2、增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创新贷款审批机制,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效率。适当弱化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注重现场调查核实,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通过信贷人员的尽职调查,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建立灵活的贷款用信机制。逐步实行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创新服务品种,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融资产品,通过灵活的服务品种的组合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3、建立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 三、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建设,提高信用水准1、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决策水平和企业竞争力。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对其发展的束缚,进行所有权结构调整,实行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2、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和商业银行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主动加强与银行的沟通联系,定期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快资金回笼与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管理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银行对企业的授信等级。提高企业的_信用形象 ,增强银行等资金供应者的信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第十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3种观点: 财务会计的基本特征有: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注意“主要”两个字,言外之意就是除了货币计量单位外还可以以实物量及劳动量作为辅助计量单位;具有完整、连续、系统性:完整性:所有会计对象都要核算;连续性:核算连续进行,不能中断;系统性:提供的会计数据能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会计监督的特点有:1、合法性。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会计的权力。要求会计在法律法国范围内,监督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制度进行,每一步骤、每一重大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这是社会主义会计社会属性的重要表现,也是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会计监督受法律保护;2、合理性。所谓合理,就是要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任何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经济活动,会计都有权而且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会计人员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也有权予以拒绝。会计把好这一关,是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3、综合性。会计监督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从经济活动的计划到实施,从资金的使用到经营成果的分配,都需要进行会计监督。同时,会计监督又是全方位的,国家的经济、物价、税收、财务、金融和劳资等执行情况,最终都反映在会计工作中。其他经济监督多带有专业性,而会计监督既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又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各方面,所以具有综合性;4、及时性。会计人员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控制、预测和决策。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发现问题早,监督比较及时。这是其他经济监督,如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不可比拟的。因为这些监督是滞后性监督,及时性比较差,发现问题比较迟缓。而会计监督信息反映快,发现问题早,有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避免造成损失;5、双重性。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人员以参与者的身份直接进入经济活动之中,进行核算反映、控制和监督,这是其他经济监督所办不到的。因此,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这就决定了会计监督具有双重职能,不仅为了本单位的微观经济事业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实行会计监督,也是为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实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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