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及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督管理主体包括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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