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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设美丽中国要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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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对我国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均作出规定,是开展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范,也是制定各项环保的基本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生态主要有:(1)人与土地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即在处理人地关系时,我们要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地协调。(2)环境保护。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化管理。(3)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即根据区划成果,从各地自然资源优势出发,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5年4月25日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抉择,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动员全党、全社会积极行动、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第2种观点: 要始终保持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进入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既要打基础还旧账,又要开新局上台阶。要努力延伸生态环境治理的深度。环境治理越到后面,剩下的骨头越难啃,有些污染问题牵扯面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解决起来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面对生态环境治理难啃的硬骨头,必须在深度治理上探索新路子,把硬功夫下在精细治理上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是什么?1.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的目标,又为长远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2.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的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性地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为我国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远大目标指向和强大实践动力,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境界。法律依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第3种观点: 要始终保持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进入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既要打基础还旧账,又要开新局上台阶。要努力延伸生态环境治理的深度。环境治理越到后面,剩下的骨头越难啃,有些污染问题牵扯面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解决起来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面对生态环境治理难啃的硬骨头,必须在深度治理上探索新路子,把硬功夫下在精细治理上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是什么?1.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的目标,又为长远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2.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的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性地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为我国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远大目标指向和强大实践动力,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境界。法律依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保护指的是因为生态补偿而得到的收入。生态保护主要是对自然界原有的保护或恢复 环境保护通常是大气、水等环境可能造成伤害的企业等通过装备设施进行处理,甚至通过法律强行进行保护。生态保护主要是对自然环境和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是国家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的制度安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1种观点: 要始终保持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进入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既要打基础还旧账,又要开新局上台阶。要努力延伸生态环境治理的深度。环境治理越到后面,剩下的骨头越难啃,有些污染问题牵扯面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解决起来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面对生态环境治理难啃的硬骨头,必须在深度治理上探索新路子,把硬功夫下在精细治理上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是什么?1.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的目标,又为长远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2.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的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性地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为我国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远大目标指向和强大实践动力,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境界。法律依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5年4月25日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抉择,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动员全党、全社会积极行动、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第3种观点: 要始终保持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进入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既要打基础还旧账,又要开新局上台阶。要努力延伸生态环境治理的深度。环境治理越到后面,剩下的骨头越难啃,有些污染问题牵扯面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解决起来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面对生态环境治理难啃的硬骨头,必须在深度治理上探索新路子,把硬功夫下在精细治理上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是什么?1.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的目标,又为长远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2.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的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性地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为我国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远大目标指向和强大实践动力,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境界。法律依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第1种观点: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环境资源可持续基础上的生存与发展。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不断加深,此问题逐渐纳入环境立法的议程上,因此,可持续发展观与环境法的关系研究是环境法研究的重大问题,试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出发,就可持续发展现在环境法中已发展的程度与可持续发展观应在环境立法中的位置,通过分析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的意义,讨论将可持续发展现真正融入环境立法的问题。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环境与资源;立法完善1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产生可持续发展源于发展理论,是发展理论在研究深度与广度上的继续与深化。早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久,一些国家的学者与教授就开始研究发展问题,发展理论应运而生。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一步步向前推进,发展与资源、人口与环境的矛盾到了不得不急需调和的地步,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发展问题已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成为时代的客观要求。传统发展的思想使人类的历史文明大大地向前发展,但矛盾同时出现,它将人类逐渐地引入了与自然尖锐对立的时代,人类在与自然界进行漫长斗争中虽然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胜利,然而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到了20世纪90年代,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已经变得越来越频繁,环境与生态的危机也越来越强烈和深刻,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污染、土地沙漠化、生物物种锐减、海洋与淡水资源的污染等等。人类必须作出抉择:或者坚持传统发展思想,继续实施现行的,或者与传统发展思想决裂,依据新的发展观重新调整各项有关,探寻新的发展思路,建设一个良性发展方针。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的赞同。2002年8月26日到9月4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通过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明确了全球未来10—20年人类拯救地球、保护环境、消除贫困、促进繁荣的世界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蓝图。2我国的环境立法实践及问题2.1我国面临的问题需要环境立法环境法产生于人类环境意识觉醒的时代,是人类发展观在法律上的反映,但已有的环境保护意识与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环境保护手段尚不足以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必须有新的应对措施。而作为一个庞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同样面临着更为严峻的问题,将可持续发展观融入环境立法将是我国一个非常迫切和重要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水资源极其短缺且水污染严重、大气污染居高不下、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大;水土流失严重,污染事件不断增多,这些严峻的事实都逼迫着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完善环境立法,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遗留的老问题,以保证经济和谐发展,构成良性循环。2.2我国基本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我国在环境立法上也有所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Z年通过的现行《》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涵盖面涉及水、大气海洋环境、野生动物、土地、森林法,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噪声、固体废弃物、文物等人类产物多个方面;由制定并公布或经批准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由地方和地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2.3我国环境立法面临的问题

第2种观点: 【摘要】环境法的发展有其外在的因素和内在的动力。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环境法的内在动力,其实质是环境公益主义”,即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前提,人的发展必须以环境为依托,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为条件。《环境保》修改应贯穿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英文摘要】Thedevelopmentoftheenvironmentallawdependsuponitsexteriorthefactorsandtheinternalpower.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ideaistheinnerdynamicsoftheenvironmentlawdevelopment,itsessenceistheenvironmentpublicinterestprinciple”,inotherwordstheenvironmenthasprovidedthebasicpremiseforthehumansurvivalanddevelopment.Humandevelopmentmusttaketheenvironmentasafoundation,taketheharmoniousrelationsofthepersonandtheenvironmentasthecondition.Therevisionof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shouldpenetratethebasicideaof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关键词】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环境公益主义【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law;Sustainabledevelopment;Basicideal;Environmentpublicinterestprinciple【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环境法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一理念在发展过程中内涵不断丰富,深刻揭示了环境法赖以存在的最本质关系问题。现行《环境保》作为环境法的基本法对这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不够,在修改中要将这一理念为指导思想,对环境保护作出全面且原则性的规定,推动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一、环境法基本理念问题的提出一个部门法的崛起必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的的部门法,从上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就其外在原因是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其内在推动力就是环境法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从根本上决定着环境法的发展进程和发展方向。对这一理念的探究应首先从环境法的特殊性着眼。(一)环境法的特殊性通常认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特点。环境法更多地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规范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行为,实现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这些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法的法律法规,虽然会受到阶级利益的制约和影响,但也得承认,这些法律规范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是可以为各种社会所共同认可的。[1]正是基于环境法的这一本质特点,使它区别于一般的法律,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以及调整目的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及其在价值取向上的人类共同利益的至上性是环境法的重要特征。环境法的特殊性还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方面,其内容具有综合性,有依据行规范确立的环境行律关系,也有按民法规范确立的环境民事法律关系,还有按刑法规范确立的环境刑事法律关系。同属于环境法但具有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其中公民个人,既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又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且通常没有权利能力的,公民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广泛参与者。甚至,后代人也作为一种潜在性的主体参与到环境法律关系中来,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个体与群体也往往由于人类的理性和对共同利益的要求,将其由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升为主体,赋予其一定意义的主体资格。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不仅包括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还包括不能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

第3种观点: 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对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产权关系日趋明晰,经济成分已趋向多元化,采用环境经济手段,落实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微观经济基础已基本具备,因此,强化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经济手段,实现环境管理的法制化势在必行。 1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及其对策的理论分析 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在于其“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他人或后代人承担。在海洋鱼类、公共牧场以及空气、水等共有资源、公共物品方面,“外部不经济性”表现得非常明显。如果市场主体均可以任意、无偿、无地开发、利用共有资源或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则从短期来看,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不断地从其过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中获得全部正效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分摊给其他的开发、利用者以及后来者。这样,在获利动机的驱使下,每个市场主体都会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其结果,从长远来看,多个市场主体的共同行为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毁灭,对全体开发、利用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共有物的悲剧”。 显然,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外部不经济性”,使得市场主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中所需的环境要素(如空气、水、环境的纳污能力等)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如对财产、人体健康、生产生活活动、环境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等),却没有或没有完全折合成与该市场主体有关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很好地影响其决策。而且,在竞争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即使意识到了其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环境成本代价,只要其行为不受社会的严厉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将该环境成本转嫁给他人和未来。正因为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代价不是由开发利用者承担,污染环境的代价不是由污染者承担,他们就不愿花费大量钱财来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也就成为市场经济的“盲区”,而“外部不经济性”则成为产生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 面对市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失灵”,必须加以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资源,鼓励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即通过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环境目标。这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的道理,也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 为了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由此而设计的环境与法律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控制型”、“间接型”和“自我型”。所谓“直接控制”,即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其主体是“命令和控制”措施,同时这也为经济计划、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等提供法律框架和基本保障。就应用范围来看,该模式主要应用于污染控制,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也有一定的应用。其突出特点在于其严格性、强制性,即污染环境者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直接控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资源管理模式,美国则是该模式的典型,其“命令和控制”手段可以概括为四个环节:确定法规标准→颁发许可证→监督实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所谓“间接”,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可以筹集一笔资金,由根据需要加以支配,以支持清洁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某些特殊类型的环境受害者的救济等,改变过去无偿或低价使用环境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作法,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目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生态主要有:(1)人与土地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即在处理人地关系时,我们要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地协调。(2)环境保护。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化管理。(3)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即根据区划成果,从各地自然资源优势出发,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生态主要有:(1)人与土地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即在处理人地关系时,我们要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地协调。(2)环境保护。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化管理。(3)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即根据区划成果,从各地自然资源优势出发,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1种观点: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的保护。鼓励公民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一、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2、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3、土地条件。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确定的城市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1、耕地保护情况;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5、土地管理法律、行规执行情况;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原则包括: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系统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出台技术规范和措施,地方和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划得实、守得住。法律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基本原则。——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系统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出台技术规范和措施,地方和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划得实、守得住。

第1种观点: 引导有机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经济包括生态补偿、绿色补贴、项目基金扶持、减税、免税、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支撑手段。支持生态产业的发展,使其综合竞争能力增强。绿色补贴绿色补贴是给予经济主体以激励其进行环境保护或污染削减活动的某种形式的财政支付绿色补贴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首先,它是一种旨在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鼓励措施;其次,它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来实现目标的;再次,既包括对环境保护投资的补贴,也包括对污染削减行为的补贴;最后,补贴方式是多样的,不仅仅限于现金支付,还包括信贷优惠、税收减免方面的形式。按补贴内容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生态服务类补贴和公共服务类补贴。生态服务类补贴是指对生态环境直接服务行为的补贴,既包括森林保护、植被养育、水土保持方面的补贴,又包括环境友好型技术采纳补贴、化学农药减用补贴等等,对有机生态农业都着很好的补贴。公共服务类补贴主要是指的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如环境科技研究、环保教育及培训、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农田灌溉系统、乡村道路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支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间接的作用。按补贴对象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环境改善类补贴和污染削减类补贴。环境改善是相对于环境“自然状态”而言的,环境改善类补贴是对创造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实现外部收益内部化。对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防范有害生物入侵的补贴均属此类,一般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这方面涉及比较多一些。污染削减是相对于环境“污染状态”而言的,污染削减类补贴是对减少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激励生产者主动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对工业企业采用烟气脱硫设备的补贴、对畜禽养殖户采用沼气技术的补贴、对农户减量使用农药或化肥的补贴属于此类按补贴方式不同,绿色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连续性补贴。通常,一次性补贴是分摊生产者采纳亲环境技术的经济成本,从而激励采纳技术或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比如对采纳沼气技术的补贴,补贴只发生在技术采纳当年,一旦技术设备投入使用,就不给予后续的补贴。连续性补贴通常是连续数年对生产者进行经济补偿,以弥补由于环保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激励效果。比如对农户减量使用化肥而造成作物减产的补贴,这种补贴每年都有,只要农户减少化肥用量就能获取补贴。绿色补贴与生态补偿、环境赔偿绿色补贴一般是对经济主体的在国家层面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退耕还林补贴、休耕补贴等;生态补偿是对、对经济主体在某一具体事务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流域生态补偿是下游地方对上游地方在流域水质保护上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是对土地产权人在征地事务上的经济补偿;环境赔偿是经济主体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围绕环境事故的权责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行为关系,如排污企业对受污染居民的经济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生态主要有:(1)人与土地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即在处理人地关系时,我们要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地协调。(2)环境保护。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化管理。(3)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即根据区划成果,从各地自然资源优势出发,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1种观点: 引导有机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经济包括生态补偿、绿色补贴、项目基金扶持、减税、免税、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支撑手段。支持生态产业的发展,使其综合竞争能力增强。绿色补贴绿色补贴是给予经济主体以激励其进行环境保护或污染削减活动的某种形式的财政支付绿色补贴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首先,它是一种旨在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鼓励措施;其次,它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来实现目标的;再次,既包括对环境保护投资的补贴,也包括对污染削减行为的补贴;最后,补贴方式是多样的,不仅仅限于现金支付,还包括信贷优惠、税收减免方面的形式。按补贴内容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生态服务类补贴和公共服务类补贴。生态服务类补贴是指对生态环境直接服务行为的补贴,既包括森林保护、植被养育、水土保持方面的补贴,又包括环境友好型技术采纳补贴、化学农药减用补贴等等,对有机生态农业都着很好的补贴。公共服务类补贴主要是指的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如环境科技研究、环保教育及培训、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农田灌溉系统、乡村道路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支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间接的作用。按补贴对象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环境改善类补贴和污染削减类补贴。环境改善是相对于环境“自然状态”而言的,环境改善类补贴是对创造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实现外部收益内部化。对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防范有害生物入侵的补贴均属此类,一般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这方面涉及比较多一些。污染削减是相对于环境“污染状态”而言的,污染削减类补贴是对减少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激励生产者主动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对工业企业采用烟气脱硫设备的补贴、对畜禽养殖户采用沼气技术的补贴、对农户减量使用农药或化肥的补贴属于此类按补贴方式不同,绿色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连续性补贴。通常,一次性补贴是分摊生产者采纳亲环境技术的经济成本,从而激励采纳技术或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比如对采纳沼气技术的补贴,补贴只发生在技术采纳当年,一旦技术设备投入使用,就不给予后续的补贴。连续性补贴通常是连续数年对生产者进行经济补偿,以弥补由于环保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激励效果。比如对农户减量使用化肥而造成作物减产的补贴,这种补贴每年都有,只要农户减少化肥用量就能获取补贴。绿色补贴与生态补偿、环境赔偿绿色补贴一般是对经济主体的在国家层面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退耕还林补贴、休耕补贴等;生态补偿是对、对经济主体在某一具体事务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流域生态补偿是下游地方对上游地方在流域水质保护上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是对土地产权人在征地事务上的经济补偿;环境赔偿是经济主体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围绕环境事故的权责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行为关系,如排污企业对受污染居民的经济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生态主要有:(1)人与土地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即在处理人地关系时,我们要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地协调。(2)环境保护。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化管理。(3)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即根据区划成果,从各地自然资源优势出发,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二、全面促进资源节约;三、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四、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全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更加坚实。到2020年,空间规划体系不断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保制度得到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划定,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平得到提升;到2030年,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更加完善,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实现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2、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构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3、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4、改革生态环境监管。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3种观点: 要始终保持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进入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既要打基础还旧账,又要开新局上台阶。要努力延伸生态环境治理的深度。环境治理越到后面,剩下的骨头越难啃,有些污染问题牵扯面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解决起来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面对生态环境治理难啃的硬骨头,必须在深度治理上探索新路子,把硬功夫下在精细治理上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是什么?1.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的目标,又为长远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2.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的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性地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为我国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远大目标指向和强大实践动力,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境界。法律依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第1种观点: 为了保护植物资源,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5年1月1日。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保护植物资源,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坚持严字当头,把制度的刚性和权威牢固树立起来,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决不能越雷池一步。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动层层压实环保责任。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制度建得及时、执行有力,督察中敢于动真格,不怕得罪人,咬住问题不放松,成为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乃至“倾家荡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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