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标准适用的范围,我国的环境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1种观点: 黄河流域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水行政自然资源,制定并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统筹协调处理黄河流域跨界污染问题,加大对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修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目标和任务。为此,规划中明确了黄河流域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即会同本级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加强对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这意味着,黄河流域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具体实施中,黄河流域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负责安排规划、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等工作。尤其需要关注黄河流域的跨界污染问题,对相关进行制定和协调,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促进合作共赢。黄河流域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如何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黄河流域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并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统筹协调处理黄河流域跨界污染问题,加大对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同时,还需要关注黄河流域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等情况,有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落实生态补偿机制等。黄河流域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核心力量,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对于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 河流流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制定河流流域或者水资源分区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水环境治理规划,定期进行评估。
第2种观点: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应当将深层地下水、矿井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提出了促进非常规水利用的目标,要求各级加强对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和调配。其中,县级以上应当将深层地下水、矿井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非常规水是指相对于传统的地表水、地下水而言,开发利用难度较大或成本较高的水源。在当前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下,合理开发和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黄河流域这样的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更需要通过开发非常规水源来缓解水资源紧张的局面。因此,县级以上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措施,加强非常规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合理规划和利用非常规水资源,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效益。同时,也需要加强非常规水的技术研发,降低提取、处理和利用的成本,推动非常规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对环境有什么影响?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对环境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例如,深层地下水的开采可能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和地面沉降;海水淡化水的生产过程消耗大量的能源,并且废水排放也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在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时,必须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损害。提高非常规水的利用率是保障黄河流域水资源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和调配,推动非常规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文、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方面的调查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各类水资源开展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而在黄河流域,由于其地理位置和重要意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更加密切关注并组织调查监测。黄河流域是中国的重要水资源供给地区,拥有多条干流和支流,流域内的水文、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保障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开展全面、科学的调查监测工作,以保证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保护。调查监测工作包括了水文观测、水资源监测、水环境监测、水生态监测等方面,这些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决策依据。为什么要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的调查监测工作?黄河流域是中国的重点水资源供给地区,拥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对于保障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开展全面、科学的调查监测工作,以了解流域内水文、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方面的情况,并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决策依据。黄河流域是中国的重要水利资源区,其水文、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保障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全面、科学的调查监测工作,为保障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各类水资源开展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规划和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对各级水行政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重大涉及跨行政区域水资源利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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