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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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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对我国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均作出规定,是开展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范,也是制定各项环保的基本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生态主要有:(1)人与土地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即在处理人地关系时,我们要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地协调。(2)环境保护。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化管理。(3)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即根据区划成果,从各地自然资源优势出发,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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