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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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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2种观点: 生态环境保护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环境保护:为了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对山脉、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自采矿或滥伐树木, 尽量减少乱排(污水)乱放(污气)、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2、地球生物保护:包括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维护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3、人类环境保护:使环境更适合人类工作和劳动的需要。这就涉及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玩的方方面面,都要符合科学、卫生、健康、绿色的要求。地球上每一个人都是有权力保护地球,也有权力享有地球上的一切,海洋、高山、森林这些都是自然,也是每一个人应该去爱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生态环境保护包括:自然环境保护、地球生物保护、人类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环境保护,为了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对山脉、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自采矿或滥伐树木,尽量减少乱排(污水)乱放(污气)、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等,这个层面属于宏观的,主要依靠各级行使自己的职能、进行,才能够解决。地球生物保护:包括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维护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1种观点: 【摘要】水是万物之源,然而,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我国水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改革、完善我国现行水资源保护制度,为水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英文摘要】Wateristhesourceofallthings,however,inthetraditionalmodeofeconomicgrowth,alongwitheconomicdevelopmentandpopulationgrowth,WaterpollutionandwatershortagehasbecomeanobstacletoeconomicdevelopmentinChina.Toachievethesustainableuseofwaterresources,Chinascurrentsystemontheprotectionofwaterresourcesmustbereformandimprovebasedontherecyclingeconomyperspective,Thusprovideapowerfullegalguaranteefortheprotectionofwaterresources.【关键词】水资源;法律;循环经济【英文关键词】waterresources;law;recyclingeconomy【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也不可替代的环境要素。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但人均占有量只有222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四分之一。[1]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特别是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下,我国的水资源浪费和水污染十分严重,使得水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七大重点流域有机污染普遍,各流域干流有57.7%的断面为三类水质,21.6%为四类水质,6.9%为五类水质,13.8%为五类以上水质;主要湖泊富养营化问题突出;城市地下水50%以上受到严重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流水质90%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2]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仍将是我国水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要解决日益严峻的人水之争,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除了要借助于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法律的协调、平衡与保障更是不可缺少,在新的形式下,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律制度,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对水资源保护的意义循环经济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和倡导。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其基本内涵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首先是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讲求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减少资源的投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其次是对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体现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达到废弃物的资源化;最后是对不能循环再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不对环境带来污染。具体到水资源的保护,是指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尽量减少水资源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对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循环经济将水资源保护从传统的末端治理”引向源头治理”、污染预防”,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解决水资源日益短缺、水污染日益严重的这一迫在眉睫的重大难题,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建设节水型社会,目前,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60%,发达国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一般在90%以上;我国万元GDP用水量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是美国等先进国家的8倍。若2030年和2050年年全国废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80%和95%,则污水再生量将达到680亿m3~850亿m3和1000亿~1450亿m3,将大大缓解未来我国水资源紧张状况并改善环境。[3]因此,要有效保护水资源,应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水资源保护立法,让其成为被社会普遍接受、有效运转的制度,为我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2种观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包括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具体来说,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级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制度和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加强监督和检查。而企业和个人也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应当合理利用并保护好它。各级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而企业和个人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三是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任何破坏都会对人类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各级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整治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企业和个人也应当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总之,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每个人的共同责任,需要、企业和个人共同行动。水土保持工作都包括哪些内容?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包括:植树造林、草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道路建设、坡改梯、护岸防冲、沟渠治理等方面。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标准,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实际情况而定。保护水土资源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企业和个人全力配合,共同落实。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够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水土资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 各级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

第1种观点: 【摘要】生态系统方法是一种综合各种方法来解决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问题的生态系统管理策略。本文简单介绍了生态系统方法的概念、原则和特点,从环境法学的视角探讨了生态系统方法的意义,以期为我国的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管理提供参考,继而对我国《环境保》的完善有所启示。【英文摘要】Theecosystemapproachisastrategyofecosystemmanagement,whichcanintegrateallkindsoftheoriesandmethodstosolvethecomplicatedsocial,economicandecologicalproblems.Theconcept,principlesandcharacteristicsofecosystemapproachareintroduced,withtheangleofviewthattheenvironmentlawscience,thearticlemakesastudyonthefunctionsofecosystemapproach.Andtheintroductionandimplementationofecosystemapproachwillplayanimportantroleinimprovingnaturalresourcemanagementandenvironmentmanagement,andmodifyingEnvironmentProtectionlawinChina.【关键词】生态系统方法;生态系统管理;生物多样性公约;环境保【英文关键词】EcosystemApproach;EcosystemManagement;Conservationofbiologicaldiversity;EnvironmentProtectionLaw【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生态系统方法概念的提出是科学家对全球性环境和资源危机的一种响应,它作为生态学、环境学和资源科学的复合领域,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新型交叉学科,不仅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而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1]。生态系统途径已经渗透到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流域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等众多与生态系统相关的领域中去了,应用生态系统方法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同。目前,我国在生态系统管理方面面临着诸多严峻的问题,引入并实施生态系统方法,对改善我国生态系统管理状况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此,本文从中国环境法学发展的角度,探讨生态系统方法及其对于我国《环境保》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一、生态系统方法及其应用(一)生态系统方法的涵义生态系统方法(EcosystemApproach,EA),是在探索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它是西方生态学家提出的一个术语,国内学者有几种不同的翻译:生态系统方法、生态系统途径或生态系统方式[2]。本文选择生态系统方法的译法。另外,与生态系统方法意思相近的术语还有生态系统管理”(EcosystemManagement)、生态系统管理方法”(EcosystemManagementApproach)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ntegratedEcosystemManagement)[3]等。生态系统方法的思想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五大湖流域管理与森林管理的实践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该概念被《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逐步发展成该公约的指导原则和行动的基本框架。进入21世纪初以来,生态系统方法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管理与自然资源管理中得到推广应用。生态系统方法概念的提出已经有十多年,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学术界公认的定义和理论框架。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定义,生态系统方法是综合管理土地、水和生物资源,公平促进其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战略[2]。事实上,任何一门新学科的发展,其学科定义都是难以确立的。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生态系统方法不是一种具体的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而是一种跨学科的综合性方法,它把复杂的生态学、环境学和资源科学以及社会学、政治学等有关知识融合为一体,综合各种方法来解决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问题的生态系统管理策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坚持严字当头,把制度的刚性和权威牢固树立起来,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决不能越雷池一步。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动层层压实环保责任。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制度建得及时、执行有力,督察中敢于动真格,不怕得罪人,咬住问题不放松,成为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乃至“倾家荡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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