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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处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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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20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应当去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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