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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怎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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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现如今,改革既是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减税降费举措。一、纳税地点如何确定(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二、征收范围一般范围: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特殊行为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按照规定,税务登记证地址应该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因为税务登记证是根据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的。如果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动,应该先变更工商执照,然后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1种观点: 纳税地点的确定主要根据纳税人的居住地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来确定。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如果您是在居住并获得收入,那么您需要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是在以外的地方获得收入,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如果您的企业在注册并经营,那么需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的企业在以外的地方注册并经营,那么需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办理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纳税义务:只有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企业才能进行纳税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在居住的个人以及在以外的地方获得境内收入的个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在注册或成立的企业以及在以外注册或成立但在有经营活动的企业;2、具有纳税能力:纳税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财务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税款和税务义务;3、具有纳税条件:纳税人必须满足相关的纳税条件,包括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纳税申报等;4、具有纳税资格:纳税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证明文件,如纳税人身份证明、纳税人登记证明等;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办理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如及时缴纳税款、如实申报纳税信息等。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税收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是否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法律依据:《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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