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作出规定。法律客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作出规定。法律客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解决垃圾污染问题的办法有: 1、充分发挥的主导作用。 2、加大支持力度,将农村环卫工作纳入各级工作目标和财政支出总盘。 3、垃圾填埋场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停业整顿。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处理好工业垃圾的排放措施。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停业,不整改,而是继续生产排度工业垃圾的,除了停业整顿之外,还处罚一定数量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区)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停业整顿。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处理好工业垃圾的排放措施。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停业,不整改,而是继续生产排度工业垃圾的,除了停业整顿之外,还处罚一定数量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区)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作出规定。法律客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作出规定。法律客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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