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3种观点: 由全国常委会批准生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州长、自治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1.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包括在不违背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和灵活;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依照国家财政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依照有关方针和法律规定自主地管理本地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各项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2.为了保证自治权的具体实现,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区、副,自治州州长、副州长,自治县、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的提名决定,每届任期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的统一领导。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实行首长负责制。自治区、自治州州长、自治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其他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早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开始出现。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的正宁县建立了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7年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委员会于195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了行政地位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自治区,不论人口多少和地域大小都统称自治区。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各民族自治区的政权机关,称人民代表大会和。1954年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再统称自治区。过去行政地位相当于区、乡的自治区,成立了民族乡,但不再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过去建立民族民主联合的县和乡,或改建为自治县和民族乡,或改建为一般的县和乡。这时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1967年以后改称委员会,1979年以后改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的对象是统一与自治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自治地方内部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如下:1、民族立法权;2、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5、组织权;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如下:1、自治区,自治州州长,自治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3、民族自治地方的的组成人员以及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第六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当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接受当地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1种观点: 1、性质不同,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规定的事项不同,单行条例规定某一方面具体事项,自治条例规定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3、制定的单位不同,单行条例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治区常委会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的效力高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对的。的特征如下:1、内容的根本性。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2、效力的最高性。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我国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1、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2、基本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4、法治原则,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的作用如下:1、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3、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4、促进了我国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有权解释的内容如下:1、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的具体化;2、任何法律不得同相抵触,否则无效;3、是治邦的总章程;4、是最高行为准则;5、是国家的根本法。综上所述,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志的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民主事实实现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和复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